離家40年沒出一毛錢!父病倒求兒養 法院判決大快人心
男子阿國(化名)日前向法院聲請,要求免除對年邁父親阿華(化名)的扶養義務。阿國表示,他自小被母親小萱(化名)一手帶大,父親酗酒、施暴、不聞不問,如今卻因重病住院,欲要求他要扶養。法院審酌後認為,阿華自兒子幼時起即未盡任何父職,對家庭毫無貢獻,情節重大,因此,准許阿國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阿華近年健康急遽惡化,因消化道出血、休克送醫,經氣切後長期住在醫院。由於已無自理能力,法院先選任程序監理人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不料,昔日他曾遺棄的兒子阿國,當阿國收到醫院與社工通知後,決定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阿國指出,自他出生起,父親阿華就酗酒成性,經常對母親小萱拳腳相向,家暴不斷,甚至常夜不歸營。父親離家後,由母親獨力扶養他長大,含辛茹苦、白手起家,父親卻未曾給過任何一分扶養費。母親忍無可忍,於1985年訴請離婚獲准,之後母子倆再也未與父親聯繫,從小到大也未見他出現。
小萱證稱,40年前是因為懷孕才登記結婚,婚後根本沒同居。阿國出生後,由他和外祖父母一起養育,阿華不但酗酒還動手,她帶著阿國離開時,阿華從沒問過一句,也沒給過生活費。兒子能長大成人,全靠外公外婆支撐,如今阿華病倒,要求兒子養他,實在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審酌本案,阿華自阿國幼年起即未付出任何撫養費,也從未關心、照料或探視,父職全然缺席,導致母子生活艱困。
法官認為,如今再要求阿國反向扶養,顯然「顛倒情理」,於法亦難以成立。法官審酌,扶養本質建立於「親情與責任」,非單憑血緣即可要求他人奉養。阿華的長年缺席,已構成重大怠忽義務,因此,免除阿國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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