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防範非洲豬瘟不是不關法院的事
最近屏東地檢署偵辦屏東廚餘業者違反農業部禁令強闖焚化廠案,檢方火速偵辦無視農業部10月22日禁止運送廚餘前往焚化廠之禁令,且對公務員構成強暴脅迫之嫌犯,並立即向法院聲請羈押的作為,應予支持與肯定。然屏東地方法院114度聲羈字第338號裁定,卻以不同檢方且以欠備矛盾之裁定理由使違反非洲豬瘟防治禁令之嫌犯交保而離去,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338號使被告交保之裁定理由略以:(1)兩名被告雖有串證、滅證以及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羈押原因,但已坦承犯行。(2)兩名被告乃係將廚餘送往崁頂焚化場處理,而非傾倒於其他違法處所,且因非洲豬瘟期間政策乃有其特殊性,是被告兩人乃係情急所為,是基於此兩點則被告無須羈押。
此裁定不僅突顯此裁定欠缺農業上防治非洲豬瘟的效率性止損手段之認知,更顯然對於養豬大縣屏東縣整體民生經濟與產業可能遭受重大損害之情形有欠了解。此裁定除恐造成防範非洲豬瘟防之司法破口外,更是對於所有違反非洲豬瘟禁令的業者的「重大鼓勵」,此例一開,恐對臺灣防範非洲豬瘟之效率減損措施造成重大斲傷,對於司法聲譽與尊嚴之傷害不容小覷。
撇開法院裁定早已明示犯嫌是「串證、滅證以及反覆實施同一行為」而有以強暴脅迫對抗公務員的繼續性不法行為,使其交保不僅無益於物證保全以及證人證言真實性擔保,對於之後檢警的偵查作為更是形成真實發現的困難,而法院所判定的交保金根本對犯嫌毫無嚇阻作用,是檢方所認為的羈押應有其合理及必要性。
令人無法苟同的是屏東地方法院的「不是傾倒於違法處所,只是送往合法廚餘焚化場」的理由,以及倒果為因且邏輯欠備的以「情急所為」、「農業部非洲豬瘟期間政策特殊性」而正當化兩犯嫌的交保,此裁定對於養豬大縣的屏東而言,恐怕難謂允當。
從嚴問責犯嫌乃用以保全事證並得以對非法產業鍊究責:
刑事訴訟法羈押之學理乃在於事證保全以及證人證言真實性擔保,就此既然屏東地院已經認為證人有「串證、滅證以及反覆實施同一行為」,則顯然亦認為犯嫌所為不僅是對於維護經濟安全而防堵非洲豬瘟的各種效率化、法治化措施是重大打擊,更懷疑渠等犯嫌背後恐有非法集團負責運送他縣市廚餘而建構非法產業鍊,然法院卻使犯嫌交保,實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須知,非洲豬瘟期間的政策特殊性乃在於「有效防止非洲豬瘟散播的危險」,嚴格執行生物安全措施以及相關法令正是效率防治原則的一環。以義大利薩丁尼亞島非洲豬瘟危害防治為例,薩丁尼亞自1978年成為歐洲第一個非洲豬瘟疫區,其成為非洲豬瘟疫區的主因就是因為人類的廚餘所致,而後因義大利司法、衛生、農業部門欠缺對於嚴格遵循生物安全措施的認知,以至於非洲豬瘟一發不可收拾,持續了46年的豬瘟災害慘況,養豬產業幾乎崩盤。而原因則是防治非洲豬瘟策略未嚴格執行「感染非洲病毒野豬採樣」、「嚴懲非法豬農養殖」以及「監控飼料以及廚餘」且未有司法手段配套執行,以致完全失敗。於2016年薩丁尼亞島改採從嚴處理策略,亦即獵人配合撲殺野豬,嚴罰非法豬農,監視飼料以及廚餘的生物安全策略,並由司法、行政、立法單位三方協同方見效果,至約莫2024年9月方由歐洲執委會依據歐盟的非洲豬瘟地域認定規則認證為非疫區。
本案犯嫌並非初犯,且其背後之「非法產業鍊」尚未究明,更有強暴脅迫公務員之挑戰公權力非法行為,屏東地方法院卻明知其會「滅證、串連」而予以輕縱,此裁定有害經濟安全之維護以及檢察官、法院探究事實真相,實甚明確。
屏東地院裁定「等同」揶揄守法者?
法院心證既然已經認為渠等犯嫌違反農業部禁令,足證「 犯罪嫌疑重大」此一實體法不法要素已經該當,「情急所為」 根本無從否認有羈押必要。 再者非洲豬瘟防治措施本來就具有效率防治的特性, 其特殊性正是其正當化之原因, 屏東地方法院根本無權自行造法否定農業部禁令而使防治非洲豬瘟出 現保護整體民生經濟之裂縫,且重點從來都是「 運送行為本身不為法所容許」,這和是否「 運往合法焚化場與非法傾倒其他處所」根本無關, 法院裁定理由就此郢書燕說,恐於法無據。屏東地方法院的「 情急所為」、「運往合法焚化場」 云云如果得以合法化犯嫌違反廚餘禁止運送的行為,那豈不是「 等同」透過裁定嘲笑揶揄目前受到限制之停止運送豬隻、不得屠宰、 禁止廚餘運送、販賣豬肉以及清潔之相關豬肉產業鍊的業者「較傻」 , 這些人因為遵循農業部法令保護整體豬肉產業而願意承受經濟上的重 大損失,難道他們都不需要養家活口?難道他們不可以利用「 情急所為」而依樣畫葫蘆進行屠宰、運送以及販賣豬肉? 是屏東地方法院此例一開,全國各法院各行其是, 完全不甩法律適用上的一致, 那豈不等同司法置身於非洲豬瘟防治事外,而無從發揮其功能。 就此容應考慮者係臺灣的豬肉產業崩盤對於民生經濟影響甚鉅, 法官應透過裁判捍衛法治國的價值,值此非洲豬瘟緊急危難之時, 司法更應與行政權協同共抗豬瘟災難。
即令到了今天, 比較法上的經驗告訴我們防治非洲豬瘟最重要的還是防治非洲豬瘟之 禁令能夠受到司法擔保與人民的遵守, 防治非洲豬瘟不是只是中央政府行政院相關部會或檢方的事, 法院更應於其中發揮積極性保護的功能,難道不是嗎?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