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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責任制要給加班費嗎?雇主常犯的3點責任制迷思幫解答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0年08月20日02:35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8日06:47 • Ching

科技進步改變產業的工作型態,許多工作已突破時間和空間限制,也使得勞工生活和工作時間越來越難以切割。雇主無不希望員工都能主動自發,將時間精力投入在工作中,不可否認有些職務屬於任務導向,或因擔負責任較重大而較適合責任制,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常有雇主誤會了「責任制」的意思而濫用,宣稱員工必須完成工作才能下班,這樣不僅違法,即便薪資福利給的再好,當員工感到公私領域無法平衡、生活品質降低,恐怕久了也會心生不滿提離職。

究竟責任制是什麼意思?又有哪些法規須注意避免觸法?小編將用以下一則案例來幫雇主釐清3點有關責任制迷思:

Photo by Grzegorz Walczak on Unsplash

迷思一:可以要求員工工作做完再下班?責任制需指定的狀況才能用

情境:可樂剛應徵上一家新創手遊公司的助理工程師,就遇到新活動趕上線,每天都加班到11點多,甚至假日也要上班。今天一如往常在公司待到晚上10點多,他還記得面試時老闆說「這份工作是責任制喔!」,想到自己只是位小小的助理工程師就越覺得不對勁,想明天一早找老闆談。然而,想到明天就要發薪水了,可樂只好取消這個念頭……。

常聽聞身邊朋友說自己的工作要完成才能下班,或雇主在簽契約時寫下「依工作需要可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例假與休假限制」,這些都是變相的責任制要求。其實,俗稱的責任制是指符合勞基法§84-1的工作者,而國內雇主如果要實施責任制,必須完成下面3步驟,才算合法實施:

Step 1_員工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對象:

勞動部有公告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者,代表僱用的員工必須要符合所列的狀況才能適用責任制,像是在大台北地區最常見的責任制工作者為保全業的保全人員、月薪15萬元以上的高階主管。如果你的員工是在「零售業」擔任「主管職」工作,又或是「廣告業」擔任「會計專員」,因為「零售業」、「會計專員」並非公告中適用的行業及工作者,因此不能適用責任制,即使雙方約定採用責任制,約定仍然無效。

Step 2_勞雇雙方要簽訂書面約定:

責任制可以另外書面約定工作時間(勞基法§30)、加班(勞基法§32)、休假(勞基法§36§37)、女性夜間工作規定(勞基法§49),意思是雇主可以將以上的勞動條件做適度調整,但要記得不能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也不能有過於不合理的規定損害勞工健康,例如:一天最長工時(含加班)不超過12小時、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Step 3_事先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避免雇主單方面訂定過於嚴苛的規定,勞工又處於相對弱勢的處境無法反抗,因此另外約定好的勞動條件必須書面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完成後才算走完程序,以免發生爭議時,勞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加班費。

回到開頭的案例情境,可樂待的遊戲公司屬於軟體出版業,且其職位助理工程師,不在勞基法§84-1公告適用名單內,並不適用責任制約定。

Photo by Danial RiCaRoS on Unsplash

迷思二:員工責任制要給加班費嗎?薪水該如何計算?工時超過約定正常工時要給

情境:可樂終於撐過了第一個月,發薪日當天他和朋友約好慶祝一番,但刷了銀行存褶卻發現薪資和上個月的工時有落差。可樂詢問老闆薪水是否有算錯,老闆卻回說「當初和你談好的薪水已經包含加班費了,況且你是責任制的沒有加班費喔!」,可樂想著下個月還要繳房租,也就默默接受老闆的回答……。 

即使是責任制員工,每日仍有工作時數上限,且上班時數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雇主照樣須依法付給加班費,不能因為責任制就規避加班費、壓低勞動成本。許多科技公司、大廠因為工時長,老闆以為一開始談好較高的薪水,就能無限制讓員工加班,其實這些多出來的工作時間若用加班費計算,或許還比約定的薪水高,導致勞工的薪水和付出時間不成比例。

如果是適用責任制的員工,加班費薪水又該如何計算呢?我們都知道,計算一般勞工加班費需要先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但因責任制勞工正常工時較一般勞工長,計算基準不同,因此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並不能按照一般勞工的計算方式,除此之外,月薪是否低於基本工資也和法定目前的月薪23,800不同。有關責任制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參考勞動部的計算公式如下:

■ 一般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額除以240

■ 責任制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P.S.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174小時【40小時X52週+8小時)/12】

舉例:某雇主和實施責任制的保全員約定薪水為每月4萬元,且核備後的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則若有加班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多少?

答案:40,000/【240+(220-174)】=140元。

上面情境中因可樂本來就不屬於責任制員工,因此平日工作超過8小時的時間老闆就應發給加班費,休息日、休假日如果有出勤上班,也要依符合的加班費率發給加班費,如果未依法發給族員工休假、加班費,主管機關可裁罰2-100萬元!

Photo by Bench Accounting from StockSnap

迷思三:員工適用責任制就不用打卡?仍要有出勤紀錄!

情境:可樂順利通過了3個月試用期,且今天剛好是女友生日,他開心地計畫下班要幫女友慶生。可樂前幾天已告知老闆今天要提早下班,但仍有點擔心老闆會不會忘記,不過想到自己從到職第一天至今都不曾打過下班卡,應該不差這一天,便趕緊下班去了……。 

根據勞基法§30Ⅴ規定,雇主應備有員工的出勤紀錄,並記錄到分鐘、保存至少5年。很多老闆會跟員工說「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其實無論是否實施責任制,上下班都還是要有出勤紀錄才合法,而適用責任制的勞工,雇主雖然可以另外約定工作時間,但有明確的打卡、刷卡或簽到退相關紀錄,才能知道員工實際上下班時間、有無加班,且一旦職業災害等意外發生,給付賠償才有依據。

 

因此,可樂只有打上班卡卻沒有打下班卡,不僅自身權益沒有保障,先前實際加班多久也難以證實,而按照勞基法的罰則,雇主恐怕還會被處以9-45萬元罰鍰。

 

責任制通常代表著一定的位階與責任,雇主可以好好運用,賦予特定職務分擔管理責任。因不是所有員工能適用,建議雇主應劃分清楚不同職務的員工權責,避免將員工的責任無限上綱,而符合責任制的適用員工,也要顧及其基本的權益、遵守勞基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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