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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汽旅業者未通報放任民眾開趴群聚 最重遭罰停業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7月26日07:43 • 發布於 2021年07月26日07:43 • 記者黃瀞瑩

國內疫情近期趨緩,並自7/27後降級、部分項目解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表示,但民眾若在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群聚開趴或歡唱,提高疫情傳染風險,將由各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罰;最重者將視為「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裁處。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違反限制規定且未通報時,將依情節輕重,可裁罰的相關法規依據如下。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裁處
旅宿業有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等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受僱人員如有前述行為,則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旅宿業若違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或旅館業管理規則所定相關通報義務,由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裁處1-5萬元罰鍰。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處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開毒趴)之場所,該場所將依「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自查獲之翌日起列為特定營業場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1條,指定的業者有通報義務,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除依該條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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