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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防黑心食品填充「工業用氮氣」 食藥署:違者最高罰300萬

鏡週刊

更新於 2021年09月15日10:27 • 發布於 2021年09月15日10:27 • 鏡週刊

知名嬰幼兒食品廠商「樂扉」的寶寶米餅先前以工業用氮氣填充包裝遭重罰,食藥署今(15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增列食品添加物「氮氣」之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預計2023年元旦實施,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表示,業者若違規可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

本刊今年3月曾獨家報導「填充工業氮、鼠屎滿機台 黑心寶寶米餅危嬰幼兒食安」,揭露知名嬰幼兒食品廠商樂扉違法以工業用氮氣填充寶寶米餅包裝,衛福部食藥署今天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將氮氣增列為食品添加物,明訂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

食藥署指出,氮氣(Nitrogen)為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日本、紐澳等國際間准許使用於食品加工之成分,允許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等食品添加物用途。

為能明確規範食品用氮氣並與國際規範接軌,食藥署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所訂氮氣規格標準,並參考Codex、美國、歐盟等針對食品用氮氣所定用途、使用範圍及限量,將食品用氮氣移列至「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限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使用。

食藥署表示,未來倘氮氣正式移列為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食品添加物氮氣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登錄、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三級品管等規範,販賣者亦應辦理登錄,保留追溯追蹤等資訊,食品添加物氮氣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標示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裁處,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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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扉寶寶米餅今年3月遭本刊揭露工廠環境髒亂,違法以工業用氮氣填充於米餅包裝。(翻攝樂扉食品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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