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斜坡向後溜倒撞傷女 為買雞排害他慘賠近28萬
甘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靠近基隆市新豐街路旁的攤販時,將機車以側腳架停放於路面邊線外,離車步行至路旁攤販買雞排,因剛好是斜坡,他的車重心不穩向後滑行並向左倒在路肩,黃女剛好騎機車沿路肩經過未能閃避撞上,黃女多處骨折受傷,3個月無法工作,法官判決甘男共要賠償近28萬元給黃女。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女去年5月14日下午6時55分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新豐街路段,因甘男在路邊停放的普通重型機車突傾倒而碰撞倒地,她受有右脛骨平台骨折等傷害。
黃女主張,甘男原跨坐機車上,卻未保持人車平衡與車間距離,貿然起身導致他的車向左傾倒,她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醫療費.輔具費、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告訴共求償66萬元。甘男答辯只說他沒有錢。
法官審理指出,肇事路段確為陡峭斜坡,甘男將機車以側腳架停放於肇事路段之路面邊線外屬路肩外側,隨即離車步行至路旁攤販拿取雞排,他的車自停放位置向後滑行並向左倒伏於「路肩及路肩外側之範圍」;黃女沿新豐街「路肩」駛抵肇事地點,見狀未能閃避,遭滑行倒伏中的機車碰撞因此倒地受傷。
法官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1款、第99條第1項第5款有明文,「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法官指出,甘男為圖一己方便買雞排,並非遭遇「不得已停車之緊急情狀」;本可輕易選擇平坦安全處所停車,卻因一己私便而不為,又於坡道路段停車時,且未採取任何確實有效防滑措施,例如改立中柱停車,導致他的機車向後滑行倒伏因而肇事,違反交通法規而有過失,違反停車應注意防止車輛滑行的安全義務。
但法官審酌黃女行駛路肩,使其自身進入甘男車滑行倒伏可能波及的區域,使損害發生危險升高,也有部分責任。審酌認為甘男、黃女各應承擔60%、40%的過失責任,判決甘男賠償27萬7674元給黃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