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誤解】網傳民眾拍攝飛機螺旋槳遭法辦?誤解描述!該機型規定全程禁用3C產品
網傳「拍螺旋槳遭法辦」的訊息,內容聲稱一名乘客於 2026 年 4 月搭乘德安航空蘭嶼飛往台東班機,在飛機落地滑行、艙門尚未開啟期間,拿手機拍攝飛機螺旋槳,遭鄰座乘客檢舉報警開罰。經查證,德安航空「台東 - 蘭嶼」飛機為 DHC-6,該機型並沒有經過 3C 干擾認證,客艙也沒有空服員,所以才會全程禁止使用 3C 產品。該乘客是因為在飛機尚未停止前就使用手機,因此受罰,並非因為拍到螺旋槳而受罰,網傳訊息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民眾拍攝飛機螺旋槳遭到開罰?
原始謠傳版本:
飛機落地還不能拍!台東旅客手機往外拍 螺旋槳入鏡遭法辦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MyGoPen 檢視網傳訊息所附連結,可以找到聯合報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的報導,內容提到一名高姓乘客於 2026 年 4 月搭乘德安航空蘭嶼飛往台東班機,在飛機落地滑行、艙門尚未開啟期間,拿手機拍攝飛機螺旋槳,遭鄰座乘客檢舉報警,檢方近日偵結後認定犯行明確,但考量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 1 年處分,並須於處分確定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2 萬元。
檢視德安航空官網公布的搭機事項,在「報到手續及候補作業機上禁用器材及設備」提到機上禁止使用電子器材與設備,根據《民用航空法》第 102 條之規定,為了避免航機之導航及通訊設備遭受干擾,全程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含PDA手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及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德安航空《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第 16 條,也有載明相關規定,乘客在客艙內,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用品(如: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器、CD 唱盤、調頻收音機等),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人員合作。
根據公視 7 月 31 日的報導,德安航空總經理郭卜瑞表示,因為機型限制關係,DHC-6 飛機並沒有經過原廠執行 3C 干擾認證,客艙也沒有空服員,所以才會全程禁止使用 3C 產品。
其他航空使用手機也會開罰嗎?
《民用航空法》第 43 - 2 條規定「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
比較台灣 3 個飛國內線的航空公司,立榮航空與華信航空針對 3C 設備管制政策,屬於有條件開放,在開啟飛航模式下可以使用小型隨身電子用品;德安航空則是全程禁止使用。
結論
總結來說,傳言提到遭開罰的乘客,並非因為「拍攝螺旋槳」,而是因為在飛機尚未停止前使用手機,網傳訊息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 - 飛機落地還不能拍!台東旅客手機往外拍 螺旋槳入鏡遭法辦
德安航空 - 機上禁止使用電子器材與設備
德安航空 -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公視新聞網 - 民眾搭機拍攝螺旋槳遭偵辦 獲1年緩起訴挨罰2萬元
鏡周刊 - 【飛安拉警報】飛蘭嶼為何選DHC6-400 原因曝光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用航空法》第 43-2 條
立榮航空 - 立榮航空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華信航空 -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臺東航空站 - 航機上電子產品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