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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藏毒還傷警竟無罪!法官認定員警「違法搜索」在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01日02:19 • 發布於 05月01日01:59

高雄市一名李姓男子因違規停車遭警方攔查,員警見其有毒品前科,懷疑車內白色紙袋藏有毒品,要求李男交出,雙方爆發肢體拉扯導致2警受傷,李男因此遭檢方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而上訴後竟大翻盤改判「無罪」,法官認定是員警「違法搜索」在先。

判決書指出,2024年7月17日清晨4時許,李男駕駛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因未緊靠右側違規停車,遭苓雅警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員警攔查,員警查驗身分發現李男有毒品等前科,便持手電筒照射車內,並質問「之前是用K仔嗎?」要求查看李男駕駛座旁的白色紙袋。

過程中,員警見狀以手壓住李男左肩,喝斥「你那個拿來」、「不要再藏了」,隨後將李男拉出車外,雙方爆發推擠,另一名員警將李男壓制在地,造成兩名員警手部受有擦挫傷及紅腫,其中一名員警的手錶面板也因此破損。

警方不僅在他車上查扣到一整罐K他命,還有K盤,甚至搜出1把斧頭。檢方事後依妨害公務、傷害及毀損等罪嫌將李男聲請以簡易判決,不過李男於庭訊時堅詞否認犯行,強調自己完全配合下車,辯稱自己只是要拔鑰匙卻遭壓制,因疼痛才產生本能反抗,並無主動推擠或拉扯員警。

一審法官不採信,認為李男身為成年人,應能預見拉扯會造成員警受傷及財物損壞,從重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沒想到上訴後竟大逆轉,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指出,臨檢僅能以「目視」方式觀察人車外表,若要進一步檢查須得當事人同意。

密錄器畫面顯示,車內僅能看到一個長方形白色袋子,無法一目瞭然判定內藏毒品或違禁物,員警以強制力要求李男交出物品,實質上已構成對車內隱私的物理上翻搜,屬於無票搜索,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附帶搜索或逕行搜索要件。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強調,警方並非依法執行職務在先,李男在遭壓制過程中的扭動與掙脫,難以排除是為了抵抗「違法搜索」的掙扎行為,既然缺乏妨害公務、傷害及毀損的主觀犯意,法院最終撤銷原簡易判決,諭知李男無罪。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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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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