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稅官司花蓮縣府第3勝 業者須補稅1.38億元
花蓮縣府徵收礦石稅,遭幸福水泥旗下的福安礦業提起一連串行政訴訟,先前8件敗訴、2件勝訴,近日縣府再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2021年下期部分也勝訴,累計3勝,均在徐榛蔚任內。縣府今天表示,業者合計應補稅1億3811餘萬元。
花蓮縣府於前縣長傅崐萁任內,2009年起訂定自治條例,每年分上、下兩期開徵礦石稅,2016年提前廢止舊法,訂新法送議會審議通過,將稅率從每公噸10元一口氣調漲到70元,福安礦業不滿,以每期一案提出多件行政訴訟。
雙方纏訟多年,2016年起徵的8件,因提前廢止自治條例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縣府去年退還業者約2.38億元稅款;徐榛蔚上任後,2020年因舊法期滿重訂條例徵稅,業者持續一期一告,先前已有兩件由縣府勝訴,縣府本月初再接獲判決書又贏了,還有5件審理中。
縣府表示,2020年下期至2021年下期共3件由縣府勝訴,顯示司法肯認縣府依法行政;3件合計應納稅額1億3811萬餘元,前兩件業者已補稅完成,另一件須補繳691萬餘元,已開立補稅單限期繳納。
礦石稅是縣府重要稅收,現行條例依開採量分級徵稅,每公噸50到70元不等,一年稅收約7億元。縣府表示,近日收到的判決書揭示判決理由,礦石稅設計係為衡平採礦行為對環境永續的影響,不僅未損及公益,反有助於充裕地方財源並投入環境維護,縣府仍會依循法定程序,維護課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