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內政委員會通過18歲選舉權修正條文 同時建請釋憲、修憲因應
〔記者陳治程/台北報導〕國內針對公民選舉權年齡下修18歲與否討論已久,2022年亦曾舉辦修憲公投,但未通過;為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排定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正副總統選罷法修正條文草案,經朝野立委協商形成共識,最終通過兩案選舉權年齡下修18歲、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憲法法庭、修憲委員會釋憲、修憲,並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7)日上午排定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
經過內政委員會協商,朝野立委對於「選舉權」年齡下修表達認同,但對於實際施行日期,以及是否合乎「憲法」條文有歧義。此後,召委廖先翔宣布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134條修正條文,包含「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本法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修正之第1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另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23條及第117條,委員會也通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之修正條文。
在通過兩案修正條文之際,兩案皆有附帶決議,決議指出,「18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本院對於選舉權年齡下降具共識,但18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130條之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本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18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動作。」
廖先翔最後宣布上述兩案完成均完成條文修訂,且附帶決議,後續將送黨團協商,再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