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修法 雇主、仲介不得扣留勞工身分相關證件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違法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最重可廢止設立許可。
勞動部說明,此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包括,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並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1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行政院長卓榮泰聽取報告後表示,此次修法能更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保障,讓本國勞工朋友及外籍移工更能安心就業。提升勞動人權保障是國際趨勢,也是普世價值,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