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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新北男約兩少女性交還拍影片 涉犯「這3罪」慘遭法院重判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8月12日03:47 • 發布於 2025年08月12日03:39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我國社會近日頻傳兒少性剝削案件,使得立法單位於去(2024)年8月,進一步修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相關案件卻仍不斷出現,新北地院近日又接獲1樁兒少性剝削案,有位丁姓男子竟於去年5月,以金錢為誘餌,約出兩位2010年、2011年出生的未成年少女性交,更拍攝性影像,存於自己的電腦硬碟。法院審酌案情後,認為丁男涉犯3項罪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判決書指,丁男於去年5月12日,利用通訊軟體messenger認識A女,並詢問說:「你平時都沒零用錢?會想要有人給一點?如果給錢能約妳嗎,2000元?」。不過A女當時回應,第1次約不收錢,因此丁男便引誘A女至新北某旅館,進行性交行為;途中,還用手機拍攝性交過程,隨後將影像存於外掛硬碟及桌上型電腦硬碟內,並且持有之。

不僅如此,丁男還「另開戰線」,判決書提到,丁男又於去年5月23日以messenger聯絡B女,訊息中說到「想和妳視訊裸聊」;B女受到蠱惑後,於是在自家浴室內,一邊洗澡、一邊與丁男進行視訊通話。丁男不僅要求B女,透過手機自行拍攝其裸露胸部、下體之性影像,即時播送讓他觀覽;同時,更在B女不知情的狀況下,竟利用電腦螢幕截圖功能,擷取B女裸露胸部、下體、臀部之視訊畫面數位照片,以此方式使她被製造性影像。得逞後,丁男也將相關影像存於硬碟。

判決書提到,被告對於上述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被害者偵訊內容大致相符。同時,還有各項扣押的證據,可以佐證相關犯罪事實;足認被告的任意性自白,大致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值得一提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曾於去年8月修法;修正後增列「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犯罪態樣,且提高併科罰金之最低度金額。不過,丁男犯罪行為發生於修法前,因此仍適用舊法。此外,被告雖然已著手於「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但因A女首次表明約會不收錢,屬於未遂犯,因此該部分犯行減輕其刑。

法院另也批評,丁男明知受害者A女、B女仍是心智未臻成熟之少女,竟引誘A女發生對價性行為,雖因她表示不收錢而未遂,但仍有性交事實、過程更攝錄影像;並引誘B女自行拍攝性影像供其觀看、並在她不知情的狀態下截圖影像,還將影響傳給A女。

綜上所述,法院最後判丁男涉犯3罪,包括《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判處3年6月;以及《交付少年之性影像罪》,判處1年。最終合併執行4年2月有期徒刑,並因其刑期超過兩年,因此不得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加入民視新聞Line好友,重點新聞不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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