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童撞同學害腦震盪噴鼻血 爸媽挨告喊「有在教」仍判賠25萬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某國小1名國小二年級男童在走廊轉角處「背對跳躍」移動時,撞上另名同學,造成對方鼻挫傷、流鼻血、頭部外傷、輕微腦震盪及肩膀、大腿挫傷等傷害。受傷男童家長事後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倒退跑的男童有過失,其父母也未能證明已盡監督責任,判決男童及父母應連帶賠償25萬7591元。
2023年5月11日上午10時許,當時被告男童在學校走廊上,以背對前方、跳躍的方式移動,雙方在走廊轉角處發生碰撞。原告男童因此受有鼻部、頭部、頸部、肩膀及大腿等多處傷勢,後續陸續就醫治療。
原告主張,孩子因這起事故支出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制服清洗及更換費用,並請求精神慰撫金,扣除被告家長先前支付的2000元慰問金後,總共求償124萬3981元。
被告則辯稱,原告當時也在走廊奔跑,並非單純被撞;被告男童父母也主張,平時已教導孩子遵守校規,不可能隨時在學校內緊盯小孩,因此已盡到監督責任,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於原告主張的看護費、交通費及部分醫療費用,被告方也認為沒有必要性,精神慰撫金金額也過高。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被告男童是在走廊轉角處以「背對跳躍」方式移動,沒有看著前方,導致無法注意走廊轉角是否有人經過,因此對事故發生確實有過失。
至於被告主張原告也有奔跑,法官認為,走廊轉角本來就有視線死角,原告難以預見會有人突然背對跳出來,因此不採認原告也應分擔過失的說法。
法官也指出,被告男童案發時就讀國小二年級,已有一定識別能力;而父母雖主張平時有教導孩子,但未能證明自己已善盡監督責任,也未證明即使盡到相當監督,事故仍無法避免。法官認為,教導孩子不要在學校走廊背對奔跑、跳躍或嬉戲,本來就是父母應負的教育及監督責任,不能只以「當時不在現場」或「學校老師也有責任」作為免責理由。
法院最後認定,原告可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5萬36元、診斷證明及收據副本費6965元、洗衣費70元、制服費52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25萬7591元。至於原告請求的看護費及計程車費,法院認為診斷證明並未記載需要專人照顧,且原告事故後仍可正常上學活動,因此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