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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收購郭台銘連署書 屏縣議長周典論高雄高分院更審判處3年4月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27日02:19 • 發布於 05月27日01:37
屏東縣議長周典論涉嫌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檔案照)

〔記者蔡清華、葉永騫/綜合報導〕屏東縣議長周典論涉賄賂收購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連署書二審判3年2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今宣判,周典論被依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之連署賄賂罪判處3年4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

周典論研議上訴

周典論針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和律師研議並提出上訴。

周典論被控花500萬元為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參選總統時收購連署書,一審屏東地院依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之連署賄賂罪,判處4年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6年;周與檢方均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僅成功連署4份,去年4月改判3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去年12月認為事實調查未盡、法律適用待釐清,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周典論上訴辯稱,他自掏腰包500萬元,給屏東縣潮州鎮長周品全(緩起訴確定),是為了激勵周品全努力找人連署,因周品全反映推動過程中,受限個資法等推動有困難,才會請他參考老鼠會的找人方式,一傳十、十傳百達到連署成效。

周典論強調,他明確交代這筆錢是要推動連署的工作費,不能把錢拿給連署人,且全案他只跟周品全接觸,其餘人怎麼做他不知道,否認有違反選罷法犯意與犯行。

高雄高分院則認為,連署工作費諸如人事、宣傳、各項庶務雜支等費用,均係由郭台銘辦公室負擔,實無由被告個人負擔,並私下交付大筆金錢由周品全處理之理,並參酌證人周品全、陳亮源及黃孝義等人之證詞,以及被告交付款項之後續流向,認該筆500 萬元並非單純作為工作人員之獎勵金使用,故被告確有共同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之犯行。

考量被告提供之賄款雖高達 500 萬元,但實際發放予連署人之金額甚低,對於選情造成之影響不高,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4 月,併科罰金 15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並沒收被告欲用於賄賂之 500 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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