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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丟毒煙彈竟逆轉!女子持「喪屍煙彈」獲判無罪 關鍵只差2天

CTWANT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 林慶祥
女子持「三氟依托咪酯」喪屍菸彈,因差兩天才公告列管,台中地院法官判她「持有二級毒品」部份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一名徐姓女子去年因持有4顆含「三氟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遭檢方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不過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她被查獲時,還差兩天,該成分才正式列管為第二級毒品,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持有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判決無罪;但查扣的4顆菸彈仍依法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女於2025年3月間,以8800元向身分不詳人士購入4顆含有三氟依托咪酯成分的「喪屍菸彈」,並持續持有。同年8月23日下午,她疑似吸食後駕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途中擦撞路旁小客車,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她下車後一度將身上的4顆煙彈丟棄在附近花圃,但仍遭眼尖的員警尋獲並查扣,總重約28.83公克。

檢方因此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至於涉嫌毒駕公共危險部分,則另案偵辦。

法院審理時,徐女雖未出庭,但她在警訊及檢方偵查期間,均坦承持有煙彈。法官進一步檢視法規時程發現,「三氟依托咪酯」雖具有類似依托咪酯的強效麻醉作用,但直到2025年8月25日,行政院才正式公告將其列為第二級毒品,而徐女遭查獲日期為8月23日,行為時間早於公告生效,因此當時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毒品。

台中地院認為,刑事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為前提,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徐女持有三氟依托咪酯煙彈的行為,在當時尚不成立持有毒品罪,因此判決無罪。不過,扣案4顆煙彈屬依法不得持有物,仍宣告沒收。此外,行政院已於2025年8月25日將三氟依托咪酯列為第二級毒品,法務部今年6月17日再公告提升為第一級毒品,相關案件日後將適用更嚴格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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