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廢車占公共區域有解!新法上路已移置64輛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針對廢棄車輛長期占用公共區域亂象,訂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已於今年初開始施行,至今共已移置64輛長期占用公共區域的廢棄車輛,市府環境管理處長張書豪表示,長期占用公共區域的廢棄車輛移置到指定場所存放後,若無人認領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張書豪說,橋下空間、廣場、公園、公有停車格等公共區域,常遭廢棄車輛、事故車長期占用,過去因法規、管轄權等因素,難以依法移置,致廢棄車輛破壞市容景觀、占用停車空間而讓想停車的民眾「看得到,用不到」,甚至會衍生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問題。
市府訂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作為執行非道路公有土地、公有停車場廢棄車輛查報與移置作業的法源依據,可補足制度缺口,透過跨機關合作整頓非屬道路的公有土地,解決公共安全、環境衛生、長期占用等問題。
今年初自治條例施行至今,環管處統計,已在7個行政區、19處公共區域,移置64輛長期占用的廢棄車輛;未來公共區域管理機關若勘查認定車輛符合廢棄標準,會先在車身明顯處張貼通知、限期7日清理,若所有人仍未自行移置,環管處就能依法拖吊與移置到指定場所存放,後續若無人認領,車輛就會依廢棄物程序辦理,張書豪呼籲,車主切勿將報廢或損壞車輛,隨意棄置於公共區域而影響公共空間使用與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