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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讓台灣坐上資料治理的談判桌 《個資會組織法》不能再等

鏡報

更新於 02月26日22:40 • 發布於 02月26日22:40 • 鏡報
台灣長期缺乏個資保護的專責機關,在個資保護的討論與倡議上已經落後不少國家。東方IC

崔家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法小組成員

一年前,行政院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後者針對個資法修正的草案內容在 2025 年 10 月 17 日正式三讀通過,完成修法,賦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更多權限處理個資外洩的事故。然而讓個資會得以正式成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卻未能一同衝線達陣,形成有實體法責任與義務,卻沒有正式成立的主管機關之詭異情況。

這也讓在各國早已行之有年的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在現今的台灣卻仍要拖著尾大不掉的「籌備處」三字。個資會籌備處在今年年初因應修法,已經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上公告七項新訂或修正的法規,亦已經持續發布相關函令與解釋。看似無需組織法通過,個資會籌備處亦能持續推動政策與法規修訂。

然而從參與國際資料治理的角度來看,台灣長期缺乏個資保護的專責機關,在個資保護的討論與倡議上已經落後不少國家。好不容易在 111 年憲判字第13 號判決確立了個資保護專責機關的重要性,並明確要求儘速成立,現在又因為組織法未能通過,以至於無法參與國際間資料治理的相關討論。若一再錯失進場參與的時機,將會讓台灣永遠無法坐上資料治理的談判桌,這一點從全球隱私大會(Global Privacy Assembly,下稱 GPA )參與時面臨的困境即可觀察到。

GPA 自1979 年開始舉辦,迄今已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國際會議,其特色在於與產業及民間社群舉辦的研討會或年度會議不同,該會議的參加者有大量的政府機構,已經成為一半官方甚至是官方的國際交流盛會。其參與者涵蓋超過來自 99 個國家,超過 148 個國際組織、政府機關與次國家組織,以及超過 35 個觀察員。觀察員中亦有世界銀行、歐洲委員會、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等重要的政策制定者。

該會議不僅討論該年度個資保護的重要議題並展示研究成果,也提供國際組織與主管機關一個重要平台,進行政策討論與規則制定。然而在政策討論與規則制定上,並非所有的與會者都能夠參與。 GPA的活動設計分成公開與閉門會議,公開會議開放給所有報名者參加,然而作為政策討論重頭戲的閉門會議,若非 GPA 的正式會員與觀察員,則除非受到特別邀請,否則無法參與閉門會議,逞論參與討論與投票。

而根據 GPA 的規章 5.1 條,想要成為正式會員,必須要滿足幾個要件,包含作為主管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的政府機關,具備自主性與獨立性,以及已經正式成立並享有相關法律授予的權力以行使其職能,還有與國際個資保護標準接軌的運作方式。

個資會籌備處作為個資法主管機關,且按照憲法法院判決與目前組織法規劃,享有一定自主性與獨立性,自然符合第一項要件。然而因為組織法尚未通過,缺乏前述規章中的「享有相關法律授予的權力」因而無法申請成為會員。在個資會籌備處近兩年的出國報告中亦提及因目前並非正式會員身份,因而僅能以「商務與公眾」身份與會。不但參訪行程受限,亦只能參與公開議程的活動,無緣進一步深入國際個資保護與治理的討論,實在是相當可惜。同時由於前述的規章要求,中國並未出現在 GPA 的正式會員或觀察員名單中。對於在國際參與上處處受中國掣肘的台灣來說,如此珍貴的機會可以說是絕無僅有。然而由於組織法草案仍然躺在立法院,台灣不僅無法坐上談判桌,甚至連報名的資格都沒有。

筆者在 2025 年 9 月有幸受到韓國公民組織 OpenNet 的邀請,代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往首爾參與第 47 屆全球隱私大會。本場大會以人工智慧在日常應用中產生的個資保護與隱私議題為主軸,呼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生成式人工智慧科技。在現場也與個資會的同仁交流,討論該如何發揮台灣的特色與優勢,創造國際參與的空間。然而在大會規章與活動設計創造的殘酷現實面前,縱使個資會同仁再努力,依然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根據中央社於 2025 年 5 月的報導,在立法院初審過程中,各黨針對行政院版《個資會組織法》中的大多數條文其實並無太多歧見,分歧主要是在委員人數、機關員額與機關層級上,也讓個資會組織法在保留協商後被埋沒在諸多法案之中。

個人資料保護在人工智慧時代尤為關鍵,且因應網際網路與人工智慧的發展,跨境傳輸資料已成常態。個資保護已經無法再自掃門前雪,與其他國家的討論與交流相當關鍵。這也是為何個資會組織法應該立刻重啟討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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