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你兒子激戰片!台南女還嗆前任爸:你們家完了
社會中心/楊佩怡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小明(化名)與女子珍珍(化名)分手後,引發珍珍強烈不滿。後來珍珍不僅致電小明爸爸,恐嚇要散布他兒子的性愛影片,甚至在兩年後持續透過 LINE 傳訊恐嚇要讓小明全家「祖產過繼」、「兩夫妻去上吊」,行徑極為囂張。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兩項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該珍珍應執行拘役 80 日,可易科罰金。
第一波恐嚇:威脅散布性愛影片毀名譽
根據判決書餒榮,112 年 4 月間,珍珍與小明分手後心生不滿,竟打電話給小明爸,語氣激進恐嚇稱:「我錄的影片、簽約的文件會公諸於世」、「小明就會變成廢人,你們家也就完了」。珍珍更下最後通牒,要求小明立刻趕到她那邊,否則將採取行動毀掉小明工作,甚至威脅公布其「做愛影片、吸毒影片」及渲染家長的私生活,讓小明一家深感恐懼。
持續糾纏:兩年後再傳 LINE 逼過繼祖產
沒想到事隔兩年,珍珍的怨氣仍未消減。114 年 4 月間,她再度透過 LINE 接連傳訊給小明爸,聲稱小明簽下了 5000 萬元的本票,要求小明爸盡快將「祖產過繼」給兒子。訊息內容更包含「那些影片都足夠讓你們兩夫妻直接去上吊」、「我在考慮讓你兒子消失在輿論中」等極端言語,並威脅要將證據寄給男方的親戚朋友間,試圖以此控制小明全家人。
辯稱「逼就醫」卸責 法官不採信
庭審時,珍珍雖坦承曾打電話及傳訊息,卻矢口否認有恐嚇意圖。她辯稱是因為小明隱瞞病情導致她被感染,卻又避不見面,她才希望透過小明爸約束兒子,主觀上是想要求對方陪同就醫,而非恐嚇。然而法官認為,珍珍所使用的言語具濃厚警告意味,在社會通念上已傳達加害名譽與財產之意,足以使一般人產生心理壓力與畏怖。即便珍針對小明的行為有所不滿,也應循合法管道處理,其辯詞僅能視為犯罪動機,無礙於恐嚇罪之成立。
法院判決:欠缺自制力且犯後無悔意
法官審酌珍珍沒有以理性方式處理感情糾紛,而是恐嚇被害人及其家屬,破壞社會治安,由此可見珍珍目無法紀且欠缺自制能力;且犯後仍一再合理化自身行為,將罪責推給被害人,難認有悔悟之心。法官最終依兩次恐嚇罪分別處拘役 40 日及 50 日,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 80 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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