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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喪鐘應當為他們而響

鏡報

更新於 02月02日05:11 • 發布於 02月01日22:40 • 鏡報
憲法法庭的分裂持續中。圖片摘自憲法法庭網站

張娟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本文刊登的同日,《聯合報》刊登〈釋憲爭議 法官:大法官裁定無拘束力〉一文,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具名,同樣以朱政坤的判決為佐證、同樣將「大法官程序裁定無拘束力」偷渡為「大官判決無拘束力」,更進一步宣稱:「法界人士指出,這只是冰山一角,當五名大法官的判決爭議愈來愈多,未來可能被基層法官直接在判決中批判或提出質疑的情況恐愈來愈常見。」這篇新文章登在付費牆外,喪鐘應當為他們再響一次。

去年年底憲法法院解凍以來,僵局猶在,八位大法官之中,「五人組」與「三人組」的分裂狀況也在持續。《聯合報》甚至宣稱「已經有基層法官不採認大法官的裁定了……」彷彿迫不及待地敲響了違憲審查制度的喪鐘。真的嗎?

《聯合報》在臉書大力宣傳的文章是〈總預算案綠寄望5人大法官判決 藍白人士為何說沒用?〉記者陳舜協於2026年1月21日發稿於《聯合報》電子版的VIP專屬付費牆內,紙本與網路搜尋都看不到,因此下面會大幅引述內文。

陳舜協引述李永裕律師說「五人組」的評議人數有爭議,所以判決的合憲性有疑慮,然後開始四大段的自行詮釋:

「李律師的憂心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可能會有基層法官依其個人心證及審判獨立原則,決定採認或不採認5人大法官做出的憲法判決,進而影響判決。

李律師的憂慮已有實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2025年12月19日對一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自訴案件做出判決,這起2024年的案件曾被朱法官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由呂太郎大法官擔任庭長之憲法法院審理庭受理,經程序審查裁定不受理。

不過,朱政坤法官在判決時採認『111年憲判8號』判決及多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解釋文精神,不採認裁定不受理他釋憲聲請的『113年度憲裁字第967號裁定』的理由,甚至在判決文中稱『(憲法法院)審查庭所為之程序裁定……就其實體、程序法之法律論述、見解,當與一般期刊論文與讀者投書相仿,即無拘束任何人之效力』。

具律師資格的立法院人士說,依據實務,釋憲聲請案須先由3名大法官成立之審查庭先開庭審理,須『3人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才能予程序駁回,裁定文也會裁詳說明不受理理由,其陳述的法律意見一般也不會受到挑戰,而且做成不受理裁定的大法官除了呂太郎,其他兩名大法官是在『114憲判1』與『115憲判1』都因拒絕參與評議被剔除的蔡宗珍、朱富美大法官,顯然也不是衝著呂太郎大法官而來,唯一的可能就是憲法法庭的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已不如以往。」

陳舜協聲稱,因為大法官只有五人判決,所以不再有公信力,連基層法官都不服;證據是朱政坤法官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親字第5號〉。但是這個論證完全不成立,因為那句「當與一般期刊論文與讀者投書相仿」,並不是針對憲法法庭的「判決」,而是針對「程序裁定」;兩者的法律效力本有雲泥之別。《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一項:「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而程序裁定並沒有這樣的拘束力。

「具律師資格的立法院人士」說裁定中的法律意見通常不會受到挑戰,以佐證朱政坤的判決多麼例外,其實主要是因為九成以上的案件都是人民聲請釋憲,而不受理裁定不能上訴,人民就是想挑戰也沒地方可以挑戰啊!不受理裁定也未必有法律意見。朱政坤碰巧對該案的「程序裁定」有不同意見,因此在判決中釐清相關的法理,本屬當然,與「審查庭是哪位大法官」毫無關係,更沒有什麼「衝著誰來」。那一連串的腦補不是什麼憲法法庭的實務,只是為了說出他早已預設的立場:「憲法法庭的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已不如以往。」

陳舜協但凡有一點點起碼的謹慎,就會發現:朱政坤的判決與114憲判1是同一天,都是2025年12月19日。無論朱政坤的判決寫了什麼,都不可能是對114憲判1的回應。

朱政坤的判決與114憲判1一點關連都沒有,但是《聯合報》硬要為他披上「急先鋒」的紅臂章,說他證明了「憲法法庭的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已不如以往」;所以接下來的案件「就算這5名大法官最終都判決違憲,也不必理會,因為已經有基層法官做出示範」;「目前大法官的爭議已讓憲法法庭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受到質疑,連基層法官都敢於挑戰,認為無法拘束任何人,立法院自然也不必理會」——注意到《聯合報》如何扭曲朱政坤的判決嗎?朱政坤認為「程序裁定不能拘束任何人」,《聯合報》加工扭曲為「朱政坤認為判決與裁定都無法拘束任何人」,企圖以此打擊憲法法庭。

《聯合報》陳舜協此文,通篇都在慫恿立法院違反《憲訴法》第38條第一項的規定,左一個「不必理會」,右一個「無法拘束」,完全暴露踐踏司法的強烈企圖。他扭曲朱政坤的判決以便「借刀殺人」,營造「遍地烽火」的假象,然後慫恿立法院趁火打劫。什麼樣的媒體與記者會做這種事?喪鐘,應當為他們而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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