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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吸「喪屍煙彈」撞死新北警一審判18年半上訴逆轉 國民法官須重來理由曝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30日06:54 • 發布於 2025年12月30日06:46 • 侯柏青
施用喪屍菸彈撞死警察黃瑋震的黃國維。資料照。侯柏青攝

新北無照男黃國維吸食喪屍煙彈等毒品後開車上路,他邊飆車邊闖紅燈導致年輕警員黃瑋震殉職,周姓警員及彭姓司機受傷,一審國民法官重判18年6月。二審今天判決大逆轉,合議庭認定的全案事實均未改變,但考量本案程序和量刑都有瑕疵,因而打臉撤銷發回原判決,本案將由國民法官重新審理,成為《國民法官法》上路3年來的首例。

無照男毒駕違規釀1死兩傷

在此之前,也曾出現過一件國民法官案件發回案例,同樣是新北地院承審的案件,但這起案例是最高法院發回高院。該案起源於,BMW車主洪伯軍清晨酒駕撞死王姓七旬翁,國民法官法庭判他6年3月並諭知「BMW肇事車」,成為國民法官上路以來首例。二審維持原判,但洪男上訴三審後逆轉,最高法院認定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對肇事車能否沒收有不同見解,日前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查出,去年7/13凌晨1點多,有70次無照駕駛紀錄的26歲毒蟲黃國維連續施用k他命、安非他命及喪屍煙彈後,駕駛賓士車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帶飆車、連續闖紅燈、逆向行駛及紅燈右轉,路經正義北路和龍門路口,碰上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的巡邏車在等紅燈。

黃男見狀竟闖紅燈、踩油門,逆向高速衝撞巡邏車,兩車彈開後,黃國維的賓士車進一步衝撞後方白牌車,導致28歲警員黃瑋震殉職、周姓警員及白牌車司機受傷。一審國民法官法庭重判18年6月及查扣車輛。全案上訴高院纏訟。

警員黃瑋震遭毒駕撞擊殉職,新北市刑大事後逮到上游提供喪屍煙彈的王姓男子。資料照。讀者提供

高院:量刑遭重複評價

高院合議庭今天點出撤銷判決的法律理由。

一審國民法官認定,黃國維開車肇事導致黃警死亡的部分,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無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黃男的行為造成一個死亡的加重結果,侵害生命法益單一,對於同一事實要素或同一不法內涵,不得在法律評價、刑罰量定遭「重複考量」。一審就黃警死亡的部分,論以兩個「加重結果犯」,屬於雙重評價,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合議庭指出,一審認為黃男高速行駛、左右偏離車道、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逕自左轉、闖紅燈、紅燈右轉,其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0款的加重要件。但是,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既然已經用「加重結果犯」的立法形式加重刑罰,等於實質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等規定對行為人的加重責難,如果再次加重,就等於重複加重罪刑,有評價過度處罰的可能性。

合議庭因而認定,原判決可能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應予撤銷。

施用喪屍菸彈撞死警察黃瑋震的黃國維,上訴仍一毛沒賠。資料照。侯柏青攝

高院:未保障被告辯護權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本件的程序部分違法,必須撤銷判決。

合議庭指出,依照《國民法官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應該進行詳盡的爭點整理,而且法院於審理過程中,應該依照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的內容整理,如果認為爭點有可能變更,應該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要不要變更主張或答辯內容,倘若認為爭點已經變更,應該修正原本爭點整理的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

這時候,審判長應該在審判期日前,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被告遭起訴罪名的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在評議時,也應該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事實與法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調查結果,並且要給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的機會,還要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這些都是程序上非常重要的事。

但合議庭認為,一審在準備程序時,就黃男行為導致死亡結果部分,只引了黃男的行為是否該當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罪,當成主要爭執事項。但依照卷證資料所示,黃男及他的辯護人對於黃警死亡的加重結果,到底是因為毒駕還是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再三爭執是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或是第185條之3第2項的加重結果犯及適用的法律,而這部分已關係到成立什麼罪的法定刑度,且有高低落差,應該謹慎處理。

不過,合議庭認為,一審審判長並未曉諭辯護人確認或重新整理爭點,也沒有看到國民法官針對這些爭點進行實質辨析與評斷,導致判決結果沒有就黃男和辯護人的重要防禦主張(即加重結果犯的歸責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的適用)有任何理由說明,未在程序上保障及審酌被告的防禦權行使。

新北地院的國民法庭判決遭二審撤銷,成全國首例。資料照。侯柏青攝

合議庭認為,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如果沒有適切掌握上述爭點,除了沒有回應兼顧被告的防禦權行使,還籠統的用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概念論處《刑法》第185條第2項, 再適用《道交條例》規定加重刑度,有沒有過度評量刑度,如何正確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或增進國民對司法的了解,全都有疑問。

合議庭認為,假設第二審的職業法官逕自改判,在不同論罪科刑基礎下,另外進行刑度上的判斷,恐怕會出現悖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疑慮,而且無從落實國民參與審判宗旨。

合議庭考量國民參審判制度的宗旨及被告防禦權的保障,認為依照《國民法官法》第 92 條第1項前段、第2項但書第5款的規定,撤銷發回一審是適當且必要的,期望國民法官能就被告指出的爭點重新審理認定,才能在國民參與審判的精神下做出妥適判斷。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解怡蕙及陪席法官邱鼎文。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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