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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帶防狼噴霧須注意規範 小心被拘留、受罰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18年06月15日14:00 •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很多人,尤其是女性,為保護自身安全,會買罐防狼噴霧隨身攜帶防身。雖然在台灣購買、持有防狼噴霧不違法,且根據規定防狼噴霧也不得以手提行李、隨身攜帶的方式從台灣搭機出境。但因部分防狼噴霧造型體積小,被做成鑰匙圈的形式方便民眾攜帶,因此還是有人會帶出國防身。不過出國時最好還是注意各國對於防狼噴霧的攜帶、持有相關規定,以免在外國因被查獲持有防狼噴霧,而惹來罰款甚被拘留受罰的情況。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出,近期已連續發生2起國人在港旅遊,被香港警方查獲持有胡椒噴霧器等物品而遭起訴的案件,因此陸委會提醒國人,前往港澳或經港澳中轉,切勿持有或攜帶噴霧器、電擊棒等港澳政府列為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而受罰,影響既定行程。

陸委會表示,依港澳法令,電擊棒(含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器、胡椒噴霧唇膏等)、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均被視為具有攻擊性武器,凡持有或隨身攜帶即屬違法行為,經當地警方查獲,會對持有者進行檢控,處以罰款或監禁。陸委會進一步提醒,持有人縱非隨身攜帶前述物品,僅係於入境港澳或過境港澳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中,依當地法令亦認定為違法行為。

除了中國、香港、澳門以外,包含孟加拉、土耳其、伊朗、新加坡、比利時、丹麥、希臘、冰島、愛爾蘭、馬爾他、荷蘭、挪威、瑞典、加拿大、英國、澳洲、巴西…等國也把胡椒噴霧被列為違禁武器,只有警務人員可以攜帶,私人擁有屬於違法,所以台灣民眾務必得注意防狼噴霧的攜帶、持有相關規定,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而受罰。

陸委會表示,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至於在其他國家遭遇急難事件,可撥我國外交部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886-800-085-095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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