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保險法》 百萬張保單強制執行有解
近年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增加,此舉雖然清償了要保人的債務,卻連帶使部分被保險人失去原有保障,引發民怨。立法院會3日三讀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明定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台北市的14萬6,730元,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考量人壽保險是為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命及身體,可填補被保險人身故後其遺族的生活經濟損失,三讀條文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三讀條文規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違者可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附帶決議要求,待總統公布新法後,由司法院督導各法院在8個月內,將適用於新法、已被扣押或強制執行中,但須撤銷的保險契約完成撤銷。根據金管會先前估算,上百萬張已被發出強制執行命令的保單,將可望解除扣押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