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20年回扣海撈逾3千萬!中油汽修員被判19年想求情 二審出爐…他慘了
台灣中油前汽車修護技術員張惠豐,2001年起涉嫌濫用辦理採購、驗收業務的權限,向廠商收回扣並浮報零件數量或價格。張惠豐認罪,一審認定他20年來海撈逾3000萬,依貪污等罪判應執行19年、褫奪公權5年,他上訴求輕判。但高等法院判決出爐後,不僅他的所有刑度都維持不變,連原本獲判免訴的部分,也被撤銷發回地方法院更審,未來恐被判更久。可上訴。
調查指出,張惠豐1999年起在中油行銷部運輸專業處基隆運輸中心任職,負責油罐車、氣槽車相關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理、維護保養合約採購、小額採購、零件購置及核銷。但因相關履約項目僅採「年度書面審查」,主管人員不會實際入場查驗,也沒有針對零件的汰換建立查核SOP,張惠豐於是濫用採購和驗收權限向5家廠商索取回扣,而廠商為求來年能繼續得標,乖乖交出賄款。
不僅如此,檢方還查出,張惠豐在辦理油罐車、氣槽車零件採購案期間,還與合作廠商楊男、廖男合謀浮報採購零件的數量。廖男退休後,有新廠商唐男、陳女進駐,張惠豐擔憂違法行徑曝光,竟要求新廠商一起浮報。此外,張惠豐也透過廠商訂購混有「副廠品」的零件,讓廠商用原廠價格浮報請款,再拿取現金當作回報。
張惠豐應訊時坦承犯行,但辯稱起訴書認定的犯罪所得太高,主張他部分項目約定回扣僅有10%。不過,一審基隆地院綜合同案被告的自白,發現張惠豐也會收15%、20%、25%。還有廠商表示,張惠豐原本約定10%,後來說小孩要用錢而提高到15%,過幾年又提高到20%,導致廠商幾乎沒留下什麼利潤。
一審認定,張惠豐共收了3059萬8274元,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24次,各處4年半有期徒刑;另犯購辦公用器材與物品收取回扣罪17次,其中一罪判7年半,其餘各判6年;又犯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數量罪4次,各處6年;另購辦公用器材與物品浮報價額罪2次,各處6年。張惠豐全部共犯47罪,應執行19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另外,一審雖認定張惠豐自2001年6月至2005年10間,也收了233萬餘元賄款,但依當時法律,違背職務收賄罪追訴期為10年,檢察官直到2022年才開始偵查,已經超過時效,此部分判決免訴。
張惠豐提起上訴仍然維持認罪,但主張一審罪數太多、犯罪所得計算過高,他還與中油達成調解,請求輕判。不過,高院審理後卻認定,他的犯罪所得為3071萬4777元,比一審還高,也沒給予減刑。
不僅如此,高院還認定一審搞錯追訴期,稱當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追訴時效是20年,檢察官起訴還沒超過期限,因此撤銷一審免訴及定執行刑部分,發回地院更審,但張惠豐犯下的47罪,二審各罪刑度均維持不變。這也代表地院更審後,張惠豐的總刑期恐怕還要再往上加。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育彰、陪席法官林呈樵、受命法官陳勇松。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