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學生潛入國小偷拍2女童如廁...手機還有多名女子畫面 獲判緩刑
18歲吳姓男學生潛入台南市一間國小偷拍2名10歲女童如廁影像,警方到場確認他手機內還有多名身分不詳女子如廁畫面;吳從警詢至法院審理均認罪,被害人家長認為吳有多次偷拍犯行,不要縱容,不過法院認為吳已知警惕,依犯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南市18歲吳姓男學生2024年11月24日下午4時30分許,潛入新市區一間國小,竟至學務處旁廁所內,以手持手機方式自廁所擋板下方伸出朝馬桶方向拍攝,以此方式竊錄兩名10歲女童如廁影像畫面;其中一名女童當場發現並告知老師,老師前往廁所當場發現吳。
經校方報警,警方在吳的手機內確認除了兩名女童影像外,還發現多名女性如廁畫面(其他姓名、年籍不詳女子未提出告訴),檢方偵訊時,吳承認犯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吳也認罪,認定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合議庭指出,吳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保護,利用進入小學機會,無故攝錄兒童如廁身體隱私部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隱私觀念,並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吳沒有前科,承認犯行,有意願與被害人調解,被害人暨其法定代理人則無意願,並指出吳有多次偷拍情形,希望不要縱容。
合議庭審酌,吳案發時年僅18歲甫成年,目前就學中、打工薪資交給父母,再由父母給予生活費;考量2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再依據行為態樣、手段相似性、所侵害法益性質、罪刑相當原則等,依犯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共2罪,各判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合議庭認為,吳沒有前科,案發後數次至醫院接受心理諮商及藥物治療,應認經此科刑教訓,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再佐以吳已知應藉由重量訓練及運動,移轉對性好奇的慾望,應可認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合議庭表示,吳的身心狀況仍有繼續就醫、治療必要,命其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前往檢察官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評估、完成身心治療或心理輔導12次處遇計畫;若吳違反應行負擔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