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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愛女遭吊車輾斃…判決指媽媽「已領700萬」 律師今發聲明駁斥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18歲蔡姓女護校學生被七旬賴姓男子駕駛的吊車輾斃,蔡母向吊車公司求償1200萬元敗訴。其中,判決指蔡母已領取700萬強制險理賠金,引起外界議論,除蔡母發聲明駁斥之外,委任律師今也發聲明澄清,內容與事實不符,更沒有拖延訴訟之事。

蔡母委任律師黃中麟、呂朝章今發聲明指出,判決認定蔡母「不爭執已領取強制險新臺幣700萬元」,顯屬重大違誤,更與事實完全不符,北院兩次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內容均無「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萬元」的記載,蔡母及訴訟代理人也從未於任何庭期自認或不爭執領取強制險700萬元,純屬判決錯誤記載。

聲明表示,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58號裁定意旨也明文肯認,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的主張與陳述,皆屬專以筆錄證之的範疇。

律師指出,網路部分言論據此錯誤判決所為傳播,顯有錯誤,且開庭過程均有錄音光碟及法庭筆錄為憑,蔡母也已依法提起上訴,糾正原審裁判的實質錯誤認定。

另外,律師也澄清,蔡母於訴訟過程中完全恪遵提出證據,絕無拖延訴訟,依首次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法院命雙方應於今年4月30日前提出證據及證據方法,蔡母和訴訟代理人早於同年4月17日即已遵期遞狀,提出相關事證並聲請調查證據,此有書狀郵件送達的雙掛號回執可以證明。

聲明指出,蔡母既已提早於法院指定期日前,完成提報證據,顯見已充分踐行促進訴訟的義務,絕無任何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逾期的情事,外界部分言論傳聞蔡母逾期提出或刻意延宕訴訟,與客觀存在的卷證不符,特此澄清。

律師認為,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與程序指揮上皆存在難以補正的瑕疵,不僅侵害蔡母的訴訟基本權,更導致外界對蔡母產生不當誤解與攻訐,因此代當事人澄清,以正視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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