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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移送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要求2年內修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7日08:31 • 發布於 03月27日07:28
憲法法庭今宣判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部分違憲。(記者楊心慧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桃園、屏東各有一名少年犯罪,因設籍花蓮、無其他現居地,被地方法院移送花蓮地院,但少年實際居住於原本移送的法院,盼能回到原本的法院審理,卻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案件一經移送即不得再轉,花蓮地院法官邱佳玄認為法條牴觸憲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宣判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部分違憲,要求相關機關自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修改少事法之規定。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說明,本案為花蓮地院少年法庭法官提出的兩件聲請案,兩案少年戶籍均在花蓮,原由桃園、屏東地院依少事法第15條前段規定裁定移送花蓮地院審理。但花蓮地院調查發現,兩案少年未居住於花蓮,且均請求改由實際居住地法院審理,卻因依同條後段規定,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法官認為該規定恐違憲,裁定停止程序,並於去年3月及7月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表示,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

吳定亞指出,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許碧惠進一步表示,憲法法庭認為少事法為保障少年身心發展與人格健全,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第15條前段允許在多數法院有管轄權時,綜合少年實際居住、就學、就業及未來處遇等因素,移送最適當的法院處理,並應充分調查、聽取少年意見後審慎決定,由何處的少年法院處理,攸關少年是否要承受長途跋涉奔波,以及未來處遇的執行是否得有效調整成長環境及矯治性格等重要利益。

憲法法庭認為,條文後段禁止再行移送,原意在避免法院互相推諉及程序延宕,目的尚屬正當,但實務上可能因調查不足、判斷錯誤,或少年生活環境變動,導致原受移送法院已非最適當法院,若仍不得再移送,反而不利少年最佳利益。

憲法法庭認定,在不符少年最佳利益的範圍內,該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少年人格權及國家應負特別保護義務,亦不符比例原則,宣告相關部分自判決公告起失效,並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修法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如認其他法院更適合,得再行移送,當事人並得提起抗告。另欠缺救濟途徑部分,也應一併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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