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竹市長高虹安若二審法院更審改判貪污有罪 仍需依法停職
Newtalk新聞
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近期接受媒體採訪表示,不理解內政部以其立法委員任內之助理費案件停止市長職務、同意其復職比將其停職的處理時間長,以及未來助理費案如二審貪污罪部分無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無須再停職,內政部今(4)日表示,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停職與復職均依法辦理,處理時間也無刻意拖延,後續將持續關注相關司法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處理,若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職。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明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由內政部予以停職,立法意旨是考量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的信任關係,並避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之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尚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縣(市)長依前述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時,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新竹市政府於台灣高等法院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二審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於同日下午5時左右以公文將其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次日(12/17)下午2時即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均依一般行政程序處理,並無刻意拖延。
內政部補充,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三審若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及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暫無須再予停職,惟如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職。另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也規定,縣(市)長如經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者,由內政部解除職務,將持續關注高虹安相關司法案件在法院審理情況,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