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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移請監院彈劾」卓揆 周軒引憲法法庭判決打臉:自取其辱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18日07:47 • 發布於 2025年12月18日07:22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8)日在藍白立委多數優勢下通過臨時提案,決議將行政院長卓榮泰移送監察院彈劾,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也表示,將提案彈劾總統賴清德;對此,政治工作者周軒表示,自取其辱的黃國昌,這就是當初讓藍白痛恨憲法法庭的主因,把彈劾權寫進國會擴權法案 大法官早就說你違憲了。

行政院不副署「財劃法修正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邀請府院秘書長等人就「不依法副署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進行專題報告。藍白立委於會中提出2項臨時提案,並藉人數優勢通過,除譴責行政院長卓榮泰,並將之移請監察院彈劾,另譴責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拒絕出席委員會。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民眾黨團將於院會提出對總統賴清德的彈劾案,賴依法必須列席。

周軒怒轟「自取其辱的黃國昌,這就是當初讓藍白痛恨憲法法庭的主因,把彈劾權寫進國會擴權法案 大法官早就說你違憲了。」並引用2024年《憲法法庭判決第9號》「…就彈劾移送權部分,查我國憲政制度下,除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外,對公職人員之彈劾,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職人員違法、失職情事之法律責任,而非追究其政治責任,彈劾之目的亦非為處理政治問題。

彈劾案提議權、審查與決定權,係專屬監察委員所有;彈劾案之提出權,則專屬監察院所有。

本項規定就質詢事件,明定立法院得將相關行政首長移送彈劾,實已介入憲法明定之監察委員彈劾提議權,逾越立法院之憲法職權範圍,並有干擾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疑慮,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即便將本項「移送彈劾」之規定,解釋為僅屬立法院對監察院提出之彈劾建議,立法院一旦引據無法律拘束力之本項規定,將行政院之院長或所屬各部會首長,移送於監察院,「建議」其提出彈劾,仍將引發立法權、行政權與監察權間之憲政爭議,並不因本項規定所定僅屬無法律效力之彈劾建議權,即有不同。僅就此而言,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以及政治問題應於政治程序解決之民主基本精神,本項立法關於移送彈劾部分,即便不具拘束力,立法院亦有逾越其憲法職權且濫用權力之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據上,本項有關移送彈劾之規定,無論為法定移送權性質,抑或僅屬不具拘束力之彈劾建議性質,均逾越立法院之憲法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院僅享有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之權,且應移送於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並無將行政首長移送懲戒之憲法權限。

基此,本項規定關於將行政首長移送懲戒部分,已逾越立法院之憲法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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