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禁軍公教持領中國大陸居住證 行政院通函各機關地方政府
政府自2月起專案清查軍公教人員有無持領中國大陸證件情況,近期將針對「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進行第二波清查。行政院日前通函各機關及地方政府,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對台統戰作為,現職軍公教人員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若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且未在清查時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處置。
政府專案清查軍公教人員有無持領中國大陸證件情況,首波針對核心的軍公教人員,第二波將針對「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展開清查。
行政院日前通函各機關指出,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因此申領持用該證與台灣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
政院表示,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這也是台灣民主自由憲政運作的基石。
政院說,軍公教人員自應遵守國家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的行為與政策。
政院強調,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的「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的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台灣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台灣軍公教人員的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台統戰作為,對台灣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因此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政院指出,若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也未在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時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