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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散場帳怎麼算?女借9.9萬給男友還送iPhone!分手後討不回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5月10日07:00 • 尹維源

戀愛期間借錢、送禮物,分手後能不能討回?一名女子小晴與男友阿凱(均化名)交往期間,不僅借出9萬9千元周轉,還提前送上一支價值不菲的iPhone 15 Pro作為周年禮物。但兩人尚未滿交往周年就分手,小晴事後追討借款與手機價金共13萬1千元,雙方對簿公堂。

判決揭露,小晴主張兩人交往期間,阿凱於2023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她借款9萬9千元,雙方曾約定在2024年償還。除此之外,她還提前贈送一支iPhone 15 Pro作為交往一周年禮物,市價約3萬2千元。

然而兩人感情生變,尚未滿周年即分手。小晴認為,既然周年紀念並未成真,當初贈送手機的基礎已不存在,因此要求解除或撤銷贈與,並主張阿凱持有手機已屬不當得利,應返還手機價值。而阿凱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或抗辯。

法官審酌雙方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後認定,雖對話內容明確顯示至少有9萬5千元借款事實,但因阿凱未到庭爭執,也未提出反證,視同承認小情主張,因此認定9萬9千元借款成立,阿凱應返還該筆款項。

至於手機部分,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贈與是一種契約,一旦合法成立並完成交付,即發生效力,不能僅因事後反悔或雙方分手,就當然失效。

小晴雖稱手機是為周年紀念所送,但雙方並未約定「一定要交往滿周年」作為條件,也沒有證據證明手機屬附帶負擔的贈與契約。因此,即使兩人提前分手,也不能據此撤銷贈與或要求返還價金。

換言之,戀愛中的禮物,只要已交付且無特別約定,多半被視為單純贈與,除非符合重大法定事由,否則難以追回。因此,法院判決,阿凱須返還小晴借款9萬9千元,並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於要求返還手機價值3萬2千元部分,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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