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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超前部署修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納管廢電池回收業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 記者黃雅蘭
桃園市政府為因應鋰電池使用量增加及回收衍生之火災風險,超前部署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將「易燃性物質之堆置、回收、再利用及處理場所」列為第二批高風險場所強制納管。圖:海資處提供

環境部預估電動運具逐年成長,到2031年全國廢電池回收量將達1萬000噸。桃園市政府為因應鋰電池使用量增加及回收衍生之火災風險,超前部署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將「易燃性物質之堆置、回收、再利用及處理場所」列為第二批高風險場所強制納管,全面延伸至廢電池回收業,透過推動分區存放、放電處理等措施,強化轄內火災預防工作。

桃園市府持續透過高風險場所納管制度掌握風險來源,並滾動式檢討相關稽查及防範機制,協助業者提升自主安全管理能力。圖:海資處提供

海資處長林立昌指出,桃園市率全國之先推動高風險場所納管,在副市長蘇俊賓主導推動修法並定期召開專案會議檢討下,由跨局處小組系統性盤點潛在風險,嚴格控管資收場內可燃物堆置總量,從源頭降低火災負荷。依最新統計,桃園市工廠及倉庫火災件數已由113年1至6月的37件降至今(115)年同期的23件,減幅達37.8%,創近十年新低,顯示高風險場所納管及跨局處管理機制已逐步展現成效。

林立昌強調,自《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於114年12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已有84家完成提報防災相關資料,截至今年6月底止,針對列管的221家業者共查核176次,並要求業者設置「鋰電池貯存區」,嚴禁與一般回收物、紙類、塑膠類等可燃物混合堆置,以降低鋰電池短路、起火及延燒風險。

海資處呼籲業者落實執行自主防災準則,將鋰電池置於專用放電水桶,透過浸泡方式降低鋰電池殘餘電量及短路風險;另作業場所須配置監控、消防栓、蓄水池及滅火設施,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與巡檢機制,每年接受至少2次的定期稽查。業者如未提報防災計畫或規避、妨礙稽查情形,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市府將依《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年內累計兩次未改善者,其違章建築將列入優先拆除對象。

海資處表示,未來將持續透過高風險場所納管制度掌握風險來源,並滾動式檢討相關稽查及防範機制,協助業者提升自主安全管理能力,進一步擴大高風險場所納管成效,從源頭降低新型態火災發生風險,守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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