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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垃圾不是管理員工作」住戶求開門也遭拒 他上班3天就被炒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8月05日05:45 • 發布於 08月05日05:24

「倒垃圾不是管理員的工作!」嘉義一名陳姓男子受僱擔任大樓管理員,月薪3萬元,上班後認為倒垃圾、掃浴室及整理冰箱應由清潔人員負責,與同事發生爭執;另有住戶遙控器失靈請他協助開車道門也遭拒,陳男還稱自己「是來當警衛,並非幫住戶開門的」,上班僅3天就遭解僱。陳男不服提告,嘉義地方法院認定他無法配合大樓運作,判解僱合法,全案可上訴。

判決表示,陳男2025年3月到嘉義市某大廈應徵管理員,約定月薪3萬元、試用期3個月,3月23日正式上班。陳男簽有管理員服務同意書,同意遵守管委會及總幹事工作規定,但雙方對管理員實際工作範圍認知出現落差。

其他管理員作證,陳男上班後沒有倒管理室垃圾,交班時因此告知,當天白班管理員須負責倒垃圾、清掃浴室及整理冰箱等工作,陳男卻認為自己是來當管理員,不是清潔人員,不願處理。總幹事獲悉後出面溝通,告知這些都是管理員須負責的工作,但陳男仍認為應由清潔人員處理。

不過,雙方爭議並不只有清潔工作。另有住戶出庭作證,她曾開車返家時因遙控器無法開啟地下停車場鐵捲門,打電話到管理室請陳男協助,最後卻是後方其他住戶幫忙開門;她停好車後詢問原因,陳男還稱自己「是來當警衛,並非幫住戶開門的」。

陳男主張,管理員服務同意書並未明列清潔工作,試用期合約還約定,若無法配合工作須經警告3次才無條件離職,他認為自己僅因未倒垃圾就被要求離職並不合理。遭解僱後,他經勞資爭議調解仍未解決,因而提告要求確認2年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前每月3萬元薪資、提繳勞退及積欠工資、加班費。

法院綜合總幹事、其他管理員及住戶證詞,認為陳男確實未遵守總幹事工作規定、無法配合大樓運作;其中管理員工作包括車道門操作,而管理室倒垃圾、浴室及冰箱整理等,在該大樓也是管理員負責事項。陳男經溝通仍不願配合,法院從其客觀行為及主觀意願綜合判斷,認定已達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管委會終止勞動契約合法。

至於薪資部分,管委會同意支付陳男3月23日至25日薪資及加班費5258元,法院判准;陳男另主張3月17日應徵當天已工作4小時,但法院認定當天只是了解工作環境及作業流程,並非正式上班,因此未准,其餘確認僱傭關係、後續薪資及勞退等請求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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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垃圾算管理員工作?嘉義男上班3天遭解僱,法院判管委會有理。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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