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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乙太幣、穩定幣營業人銷售不課營業稅!財政部9月3日正式定調 平台手續費、NFT仍要課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09月03日13:30 • 發布於 09月03日12:55

財政部9月3日正式發布解釋令,依今年7月22日制定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營業人銷售法律所定義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包括比特幣、乙太幣等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虛擬資產,以及依法定義的穩定幣,都不課徵營業稅。

但這並不代表「加密貨幣全面免稅」。

交易平台提供買賣、交換等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服務費,仍然屬於銷售勞務,必須繳納營業稅;NFT也沒有被納入這次免徵範圍,營業人出售NFT或拿NFT交換商品、服務,一樣要課營業稅。

關鍵不是鼓勵炒幣 而是重新定義它是什麼

財政部這次做出不同稅務處理,核心問題其實不是虛擬資產價格,而是法律如何定義它。

依台灣營業稅制度,營業稅主要針對商品與勞務的「消費」課稅;支付工具、儲蓄或保值投資工具因為本身不具有一般消費性質,其移轉原則上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

今年7月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已經先一步對虛擬資產進行法律定性。

依照法律,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資產,是以支付或投資用途為限;穩定幣則屬於虛擬資產的一種,具有多用途支付工具性質。財政部因此認為,營業人銷售這些資產,本質上並不是一般商品消費,不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也特別指出,這項作法並非台灣特例。

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印尼以及歐盟等採行類似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多已把虛擬資產視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相關交易原則上不課加值型營業稅。

NFT為什麼不一樣?

NFT是這次制度裡最明顯的分界線。

財政部指出,NFT目前不是《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義的虛擬資產。NFT通常代表特定、不可替代的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特定藝術品、收藏品、不動產權益等,因此仍具有明確的商品或服務性質。

營業人出售NFT,或者用NFT與他人交換商品與勞務,都屬於營業稅課稅行為。

另一個不能混淆的是交易平台。

即使比特幣本身的銷售不課營業稅,虛擬資產交易所或其他服務商替客戶提供交換、交易、撮合等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仍是服務收入,必須依法繳納營業稅。

因此,9月3日這項解釋令真正畫出的界線是:

虛擬資產本身被視為支付或投資工具;平台提供的服務仍然是勞務;NFT則仍被視為具有特定商品或資產性質。

而且必須特別注意,這次財政部處理的是「營業稅」問題,並不等於虛擬資產所有可能涉及的其他稅負全部消失。

隨著《虛擬資產服務法》今年7月正式公布,台灣開始把過去處在灰色地帶的虛擬資產市場,一塊一塊放進金融監理、交易規範與稅制框架。9月3日這道解釋令,就是其中第一個非常具體的稅務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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