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憂建築光電新制配套不足 籲延後一年上路
政府推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新制,要求符合條件的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臺灣省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昨(28)日表示,支持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及2050淨零排放目標,也認同建築結合太陽光電是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但認為現行制度在消防安全、設備維運、產權責任及金融配套等面向仍有待完善,建議相關配套完成後,再循序推動新制,以兼顧公共安全、民眾權益及產業發展。
公會指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不只是能源政策,更牽涉建築結構安全、消防救災、物業管理、保險、金融授信及後續維護管理等層面,目前制度在技術標準、管理機制、權責分工及行政流程等方面仍有整合空間,若在配套尚未完備前全面實施,恐增加執行風險。
公會提出多項疑慮,包括建築物發生火警時,即使切斷電源,太陽光電板在日照下仍可能持續發電,消防人員進入屋頂救災時,將面臨觸電風險,增加救災難度。此外,光電設備包含光電板及逆變器等組件,使用壽命約10至20年,未來設備老化、故障後,相關維修、更換及清潔費用將由住戶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若後續維護不足,也可能形成閒置設備,增加社區管理負擔。
公會也指出,台灣颱風、豪雨及地震等天然災害頻繁,若光電設備因設計、施工或維護不當,在極端氣候下發生損壞或掉落,恐危及行人及車輛安全;另一方面,現代集合住宅屋頂多規劃為空中花園、曬衣場、景觀設施或消防避難空間,若全面設置光電設備,也可能壓縮既有公共設施使用空間。
除安全因素外,公會認為,建築節能、高效率空調、LED照明及智慧能源管理系統等措施,同樣具有節能減碳效益,未必所有符合條件的建築都必須裝設太陽光電設備,建議政府建立免設置、替代措施及個案審查機制,兼顧減碳目標與建築實務需求。
公會提出七項建議,包括建立抗風、耐震、載重、防水及固定施工等安全技術標準,完善消防救災作業程序,明確規範設備產權、維護管理及保固責任,建立大型透天及社區住宅的屋頂使用權與售電收益制度,同時針對不適合設置光電設備的建築,建立彈性審查及免設置機制。
此外,公會也建議建立天然災害事故責任認定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制度,並採分階段推動新制,預留至少一年、以兩年為佳的準備期,並以申請建築執照掛號日作為適用基準,保障既有案件的法安定性,同時研議房屋買賣、不動產估價、抵押權設定及金融授信等相關配套,降低制度上路對市場交易造成的不確定性。
公會表示,建築物結合太陽光電是能源轉型的重要政策,制度能否順利推動,關鍵仍在於安全、責任及管理機制是否完善,建議政府廣納建築、消防、能源、法律、保險、金融及物業管理等各界意見,在完整配套建立後,再循序推動相關制度,以提升社會接受度,兼顧公共安全、人民權益及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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