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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夫指控想甩照護責任 罹癌妻悲喊:持刀恐嚇又動手施暴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2日06:00 • 尹維源

一名婦人多年以來飽受丈夫家暴折磨,期間兩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夫妻關係早已降至冰點。不料,丈夫後來因為缺血性中風導致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婦人本身又罹患癌症,身心俱疲下將丈夫送往長照機構安置,並向法院訴請離婚。

判決揭露,婦人阿梅與丈夫阿松(均化名)於2018年結婚,婚後原本共同生活,但阿松長期對妻子施以家庭暴力,雙方衝突不斷。阿梅先後兩次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分別於2021年及2024年核發通常保護令,足見家庭暴力情形並非偶發事件。

阿梅表示,阿松不僅多次動手施暴,甚至曾持刀恐嚇,讓她長期生活在恐懼之中。到了2025年阿松因缺血性中風合併癱瘓,自此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但其成年子女不願承擔照顧責任,而她自己又罹患癌症,身體狀況不佳,實在無力獨自負擔龐大的照護工作及費用,因此將丈夫送往一處長照機構安養,雙方自此分居。

不過,阿松的特別代理人則主張,保護令內容顯示雙方衝突時,阿梅也曾咬傷阿松手部反擊,並非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此外,若家暴真已讓婚姻無法維持,阿梅理應早已提出離婚,而非等到阿松中風失能後才提告,因此質疑離婚真正原因是阿梅不願繼續負擔照護費用。

法院審酌後認為,阿梅過去曾兩度獲得法院同意核發保護令,且從相關卷證可見,阿松施暴行為不只一次,過程中甚至伴隨持刀恐嚇情節,已對妻子阿梅的人身安全與心理狀態造成重大影響。

法官指出,婚姻應建立在互相尊重、信任與共同生活的基礎上,夫妻有維護家庭和諧與共同生活的義務。然而阿松長期施暴,已嚴重傷害配偶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康,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婚姻實質上早已名存實亡。

法院指出,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客觀標準判斷,若處於相同情境的一般人,也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即可認定婚姻關係已無回復可能。綜觀本案情況,阿松多次家暴、持刀恐嚇,加上雙方目前已分居,夫妻情感基礎蕩然無存,確已達無法維持婚姻程度。

法院因此認定,兩人婚姻關係已發生重大破綻且無修復可能,而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並非阿梅單方面所致,因此不受民法「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規定限制。因此,法院依民法相關規定,判准雙方離婚。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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