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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男照護費壓垮人生 3手足喊苦!法官:不能置身事外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5月28日02:00 • 尹維源

60歲男子阿誠(化名)因意外導致雙下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需長期入住養護中心接受24小時照護,卻因無力負擔龐大照護費用,只能向親手足提告請求扶養。法院認定,阿誠確實已喪失工作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因此,裁定3名手足應共同分擔扶養責任,每人每月須支付6725元扶養費。

判決指出,阿誠的父母及兄長均已過世,且已離婚、膝下無子。阿誠日前因為事故造成雙腿癱瘓,現在已經無法工作,日常起居皆須仰賴他人照護,目前入住養護中心,每月照護、醫療耗材及交通等費用高達3萬6000餘元。

阿誠向法院主張,自己如今生活難以維持,依法兄弟姊妹間本就互負扶養義務,因此,要求3名手足平均分擔扶養費,每人每月應給付1萬1239元,同時也聲請暫時處分,希望在案件確定前先獲得扶養費支應生活。

3名手足均表示願意幫忙,但對金額有意見。其中二弟表示,自己退休後每月僅靠約9000元退休金生活,希望每月負擔5000元左右即可;妹妹則稱年紀已大,無固定工作,每月僅能負擔4000元;至於另一個妹妹則喊苦,表示丈夫因病失業,家中還需照顧腦性麻痺孩子,家庭壓力沉重。

法院調查發現,阿誠目前每月養護中心實際支出約3萬6485元,雖已取得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補助,每月可領1萬6310元,但扣除後仍有約2萬餘元缺口。另查,3名手足名下仍各有不動產或退休收入,並非毫無扶養能力。

法官審酌各方經濟狀況、阿誠實際照護需求,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生活支出後,認為由3名手足平均分攤較為公平,因此,裁定3人自裁定確定日起至阿誠死亡前,每月須各支付6725元扶養費。

此外,因阿誠目前仍急需照護與生活支應,法院也同步准許暫時處分,要求3名手足在案件確定前,同樣須按月先行支付6725元扶養費,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權益。

法官指出,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雖屬「生活扶助性質」,不若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強烈,但是當家人確實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狀態時,其他手足仍有依法分擔責任的義務,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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