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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逆轉勝! 向工會等求償不被認是「不當勞動行為」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8月22日12:20 • 發布於 2024年08月22日09:53

長榮航空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從因多次團體協商無共識,工會2019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罷工,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翌日,長榮航空對工會、擔任工會理事長的趙剛等13人提起3400萬元連帶賠償民事訴訟,工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確認求償3400萬等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長榮航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長榮航空逆轉勝。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工會及會員若有危害雇主權益的客觀行為事實,雇主為維護權益,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行使訴訟權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提出的勞工董事、外籍客艙組員人數、外站津貼等訴求,是否為適法的勞資爭議標的,還有爭議存在,長榮航空提民事訴訟,顯非無法律上合理基礎。

工會的罷工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還可能有不同的判斷空間,也須待法院判決才能論斷。最高行認為為維護權益,提起民事訴訟,並非無正當合理的事實及法律基礎而故意憑空任意爭執,屬合法行使訴訟權範圍,趙剛等人雖因此得出庭應訴,但不能認為因此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長榮航空罷工事件當年引發社會關注,罷工經歷3次協商,17天後才落幕。勞動部2020年2月21日作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並公布4項主文,第1項即確認長榮航空於2019年6月21日對工會會員趙剛、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蔓玲、曲佳雲等9人提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3400萬元,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第2項對則確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不當勞動行為。

而主文第3項確認同日對工會13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原告3400萬元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第4項則是命長榮航空收受裁決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在內部網站「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首頁,以不小於16號的標楷體字型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長榮航空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罷工爭議行為屬於工會活動的一部分,而民事訴訟是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所為的不利待遇,長榮航空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工會、工會會員、會務人員等人分別施加訴訟上、財產上及精神上壓力,用以打擊、妨礙工會所發動的罷工,是不當影響、妨害罷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沒有違法,判長榮航空敗訴。

長榮航空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裁決主文第1項至第3項,且確認主文第4項違法。

民事訴訟部分,長榮航空向工會、12名工會幹部及成員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訴訟,求償34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長榮航空敗訴,工會及幹部、成員免賠,台灣高等法院7月23日駁回長榮航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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