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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谷事件不理賠意外險引市場關注 金管會說話了

工商時報

發布於 2025年08月15日09:43 • 孫彬訓、呂欣芷

近期高雄南橫公路發生一家五口墜谷悲劇事件,經過搜救多日,五人皆未能尋回,但傳出一家五口中的李姓父親因當時三度爬起來求救,因此被保險業視為「明知危險而為之」,主張拒賠意外險,只賠償壽險,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金管會傍晚發出產險公會、壽險公會的新聞聲明稿,新聞聲明稿中強調,經審酌保單條款及保險實務,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報導並非事實。另外,稍早已與承保公司確認,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原住民團險保戶,並已啟動理賠程序,非報載所述不予理賠。

國泰人壽則是聲明強調,對該不幸事件深表遺憾,經確認,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原住民團險保戶,已啟動理賠程序,將盡速完成理賠。另針對媒體報導意外險400萬元,國泰人壽澄清並非由其承保,強調一向重視保戶權益,將持續追蹤案件發展,協助後續事宜。

金管會發出產險公會、壽險公會的新聞聲明稿中強調,有關媒體報導「南橫公路墜谷事件,意外險不理賠」一案,經審酌保單條款及保險實務,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報導並非事實。此外,聲明稿中強調三點。

第一點,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依該條款第8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故如保戶因意外所生之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第二點,有關失蹤三人部分,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5條失蹤處理約定辦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三點,稍早已與承保公司確認,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原住民團險保戶,並已啟動理賠程序,非報載所述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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