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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女被家暴氣提告 前男友「2萬和解」破局 2罪結果恐大不同

TVBS

更新於 2025年08月25日10:38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5日09:41 • 徐郁惇 吳忠勳,李讚盛
馬小姐除了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同時間提告對方傷害和恐嚇罪(圖/TVBS)

台南一名女子遭前男友家暴後提告傷害和恐嚇,前男友提出2萬元和解遭拒。馬小姐表示,前男友曾將她推開、以頭撞牆並壓在她胸口上,導致她脖子出現掐痕,身心受創嚴重。她除聲請保護令外,也決定走司法途徑追究責任。律師指出,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若和解需撤告且無法再訴;恐嚇罪則為非告訴乃論,即使和解仍會走司法程序,但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馬小姐回憶當時的驚恐經歷,她表示前男友將她推開,然後拿頭去撞牆、撞椅子、撞床,整個人還壓到她胸口上。事件發生後,她出示驗傷照片,顯示脖子上有明顯掐痕,這些失控行為讓她至今心理難以平復。馬小姐表示,這件事對她造成非常大的影響,連主管和臨櫃的同事都能察覺她這段時間壓力很大。

在身心靈都受創的情況下,馬小姐除了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同時提告前男友傷害和恐嚇罪。然而,她認為前男友和其家人的態度極為不合理。馬小姐表示,對方父母直接提議寫悔過書、道歉或吃頓飯就解決問題。在調解會上,對方提出2萬元和解金額,馬小姐無法接受,她反問道如果她拿2萬元請人打對方一頓,對方是否會接受。

調解最終破局,馬小姐決定要對簿公堂。記者詢問前男友的父親,雖然他不願受訪,但強調兒子沒有打人,無法接受馬小姐40萬元的求償金額,表示願意交由司法判決。非當事律師洪紹倫解釋,刑法305條恐嚇危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和解,法院通常只會給予緩刑判決,無法完全撤銷。

相較之下,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若達成和解,被害人需要撤告,且無法再次提起訴訟。律師提醒,任何訴訟在達成和解前,都需要謹慎思考,才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

《TVBS新聞網》提醒您:

◎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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