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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問恐怖情人、感情騙子 林正椈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19年12月31日06:41

相關影音:感情騙子、恐怖情人OUT!律師教你這樣保護自己【視在哈LAW|林正椈律師】 

【網友Q&A】

Q1:以喜歡我為理由,說服我拿錢出來投資,後來又以借錢為藉口,在他說得甜言蜜語下完全沒寫借據的情況下,前前後後拿了快將近一百萬出去,已經分手但還是會打無顯示號碼打電話給我,之前說的會還錢,完全沒下聞

A:關於要您投資、借錢的部分,對方以喜歡你等等花言巧語的手段,利用您投入感情及信任弱點,進而讓您喪失對於金錢的警覺、防備,陷入溫柔與謊言交織的陷阱不可自拔,有很大的可能性是會構成刑法詐欺罪。這樣的行為導致您所受到的損害,不僅是您的財產法益,而且通常伴隨精神與情感上的傷害,真的是要嚴加防範。沒有填寫借據部分,如果有金流或者其他對話相關紀錄、證人的話,還是可以證明確實有借貸關係。至於無號碼電話部分,建議可以先調閱通聯記錄,如果確認號碼是對方所有,您也因此不堪其擾,很有可能可以是構成騷擾,過往認定上面會以電話是不是以密集方式撥打,或者時來電的時間都是在不合宜的時間諸如凌晨、深夜。

Q2:本人過去跟騷擾對象有感情糾紛,當初提告妨害名譽勝訴後,該名恐怖情人仍舊在網路上冒用我的照片名義,妨害個人名譽或是假扮成我,經過檢舉或是一陣子後,妨害名譽的文章有撤下,但本人已經截圖。求救的答覆都是臉書不開放查詢IP的機制,讓我每日都飽受精神折磨。請林律師幫幫我。感謝

A:您的問題,關鍵可能在於要如何舉證,說服法院這些事情是對方所為。請求臉書提供IP、註冊資料,目前確實有案件類型上面的限制,但過往有法院判決是透過打卡紀錄、帳號留言、照片、標註等等蛛絲馬跡來確認帳號所有人是誰。因此,即使無法透過IP位置確認帳號所有人是對方,還是可以透過其他證據,比如帳號到訪紀錄、照片等等,或者由對方過往行徑來舉證說明冒用您、妨害個人名譽皆是對方所為。

Q3:林律師妳好,我的一個朋友最近就碰到恐怖情人,但她去警局申請保護令的時候,警察告訴她她男朋友會知道她的住址,而且警察覺得這是男女朋友之間在吵架不太想受理,她現在躲在家中,但她男朋友不停的在網絡上騷擾她,還試圖登陸她的line跟email(已經把密碼換了),她想封鎖他或不回覆他又怕會激怒他,請問有沒有辦法再不洩漏住址或其他個人資訊的情況下申請到保護令呢?

A:聲請保護令是可以書狀上面註記,請求法院保密關於被害人之住居所。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可以要求法院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而且法院應該以秘密方式訊問,就相關資料、筆錄應該予以密封,並禁止閱覽。通常核發內容會是命對方遠離被害人住居所一定距離,但如果對方不知道新住址,也就不會有對方徘徊駐所的風險,不用在聲請狀請求這一項聲明,員警對於這部份有可能誤認。

Q4:在婚友社被騙,借予本人原用來支付房貸的存款,對方是5間車行負責人,現金交付借出,有開本票,騙說放貸計程車司機賺利息,有計程車的保障,實則拿去澳門賭博,第一個月有還本金和利息,第二個月還一半,有錄音及賴對話,請問有構成詐欺嗎?

A:如果是利用雙方之間的感情、信任基礎,虛偽編撰諸多藉口,比如您提到的要支付房貸、投資,遊說對方給予金錢借貸,而實際上根本不存在這些情事或者根本沒有要還款的意思,就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構成詐欺罪。您的案件較為麻煩的地方是對方確實有在第一個月部份清償本金以及支付利息,對方可能會因此抗辯原先資力足夠,後來有其他情事導致還款困難,並非故意詐欺等等,因此癥結點可能在於要去舉證他在借貸的當下並沒有還款的意思,而且最好能夠證明對方可能慣常以這種方式詐取金錢。

Q5:我遭到男友家暴住院,有申請保護令了,但我拿到保護令之前就先遭到對方恐嚇,所以已經先去提告了,在一起期間他盜刷我的信用卡被我發現,所以我告他偽造文書、竊盜、恐嚇跟普通傷害,我想問1.提吿後才收到保護令請問我以上的提吿能撤告改為告他違反保護令嗎?2.另外如果不能撤告的話我開庭那些會需要支付費用嗎?大概多少?3.然後他時常會用訊息騷擾我(恐嚇我說我跟別的異性上床,威脅要讓我跟我異性朋友死得很難看)或是在line的限時動態放我跟他的合照這樣也算騷擾嗎?再麻煩解答謝謝!

A: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的保護令內容,目的在於嚴懲無視核發保護令對其課負的內容、效力,因此時間點必定是對方知道保護令內容後,還刻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就您所提供的資訊來看,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在核發之後,可能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事案件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追訴犯罪。不論是偵查階段還是起訴後的審理階段,是不會跟您收費。恐嚇部分是透過言語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屬於家庭暴力行為類型裡面的騷擾行為,另外,以加害您或者友人的生命,讓你心生畏怖,可能也已經構成刑法恐嚇罪,至於放合照部分可能要說明合照的社群觀覽的對象為誰,是不是可能會有共同好友會觀閱到合照情形,對於您個人造成什麼樣的困擾以及恐懼。 

Q6:我遇到了恐怖情人,他不願意分手,躲在我家樓下等我,拿刀狹持我,後來他被警察帶走,被羈押兩個月!我有拿到緊急保護令,最近收到通知,我的通常保護令也會下來!但他的行為有刑責,最近開庭審理,檢察官請我重述當天的狀況及與對方關係!但因羈押時間快到了,檢察官想要提出延長羈押時間!我不知道我自己能做什麼準備!也很擔心後續對方是不是會直接可以放出來!每天都活在恐懼中⋯因為妨害自由及傷害罪名好像不會很重!我因為這樣搬家然後要換工作!我需要跟對方求償嗎?我該怎麼做才好!

A:就延長羈押部分,可能簡明扼要地向法院說明,對方過去拿刀挾持、在住處樓下駐足等等行為,可能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羈押後其原因仍然存在而未消失,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因為恐懼對方可能會前往住處,而不得不搬離原住處以及更換工作的民事求償,可能要向法官說明這之間的因果關係。過去曾有案例,法院認為客觀上,還可以透過換門鎖或增加防盜設備、加裝監視器等方式防範,並非只有搬家另尋住所的選擇,因此不認為搬家是必要的行為。但如果妨害自由、傷害罪已經起訴,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求償財產上(醫療費用)、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

Q7:我的婚姻是第二春,結婚已經15年,中間外遇不斷,也曾暴力相對,言語暴力更是不在話下,我們各有二名子女均已30幾歲了….我想回到我親生孩子的身邊,所以我要問的問題是:1.我公證結婚後簽約買的房算婚後財產嗎?2.如果要離婚要用什麼方法離婚才能拿回我應得的財產呢?3.他的股票有600萬,我只有股票120萬沒有其他資產,我可以爭取哪些請求權呢?

A:如果以婚前財產購置婚後財產,這部分不屬於婚後財產。又或者常見的情形,可能會利用變賣婚前房子所取得的價金來購買婚後房子,這時候如果有明確的資金流向等證據,可以證明婚後買房所支付的買賣價金,全部來自出售婚前財產所得,婚後購置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仍然屬於婚前財產。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裁判離婚、兩願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就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至於要拿回您應得的財產,可能屬於婚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界定的問題,這邊可能您要再釐清您的問題內容、狀況,比較好判斷問題的核心點在哪裡。剩餘財產分配在實務上因為個案情節不同,例如財產可能增值或貶值,不同筆財產因為處分時間點不同而導致財產混同等等,有許多錯綜複雜的計算、認定問題,建議實際上還是要諮詢專業人是較為妥當。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包括動產(例如股票)以及不動產價值部分,可能還是要說明雙邊其他財產會比較好判斷差額如何分配。

Q8:您好 請問如果婚前先生欺騙了說房子是自己買的,結果婚後才明白是父母買的,這樣算是騙婚嗎?要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因為目前房子出租,費用都是父母提取。

A:您好,由於你所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身分法益上的損害,與刑法上的詐欺注重的是財產法益上的侵害較為不一樣,但也許可以主張民法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法院考量的重點可能會是關於房子是由誰出資等等資產、財力狀況,是否為一般人評估是否交往、結婚所需要考量的重要條件,而影響結婚意思的形成。

Q9:大約三年前在交友網路上被騙錢,後來發現被騙後當下立馬到警局報案,但警察說通常錢匯到國外,根本找不到人,而且錢也找不回來了,就說他們沒辦法受理,說我報案也沒用,也是打發我走….

A:您好,關於您提到的詐欺犯罪的部分,警察有受理民眾報案、調查犯罪的義務,不能單純以金錢已經匯出到國外,犯罪人員、犯罪所得難以追查而不願意受理。這幾年因為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詐騙犯罪竄起,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受害,我國因此增訂刑法「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詐欺罪法條,希望能加以抑制犯罪情形。因此,建議其他類似的人可能因此受害,而且未必無法追討犯罪所得,您還是可以提出詐欺告訴,如果警察機關仍然堅持不受理,建議可以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者由律師陪同你報案。

以上資訊由恩典法律事務所提供,營業時間周一到周五上午九點到六點,電話02-2322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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