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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魏應充26罪定讞 7罪確定要關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1月06日13:44 • 發布於 2019年11月06日10:23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見圖)涉及違反食安法、詐欺罪;最高法院今部分駁回上訴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確定不可易科罰金的7罪刑期共5年9月。魏應充確定要入監。(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首次上稿 17:35更新時間 18:23

相關新聞:頂新案7罪判5年9月確定 魏應充將聲請非常上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製成香豬油賣給國人食用,一審彰化地院判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無罪,二審台中高分院改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罪,將魏應充判刑15年;最高法院今部分駁回上訴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確定不可易科罰金的7罪刑期共5年9月。魏應充確定要入監,刑期將由檢方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

魏應充上訴駁回的罪名共26罪,其中7件販賣假冒食品罪不得易科罰金,刑期為1年6月、8月、2件各11月、3件7月,共5年9月;另19罪為6月以下的可易科罰金之刑。魏應充確定要關,刑期將日後由檢方向高等法院聲請應執行刑。

魏應充其餘45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魏應充其餘45件罪名,被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再釐清,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還有1罪因一審漏未判決,不在上訴二審的範圍,二審卻判有罪,屬判決不合法,最高院今將此罪撤銷,但不發回,應由彰化地院進行補充判決。

二審判魏應充72罪共應執行15年徒刑,其中6年可易科罰金,9年不可易科罰金;頂新代表人陳茂嘉判11年半,其中6年半不得易科罰金;大幸福總經理楊振益8年半,其中7年不得易科罰金;頂新總經理常梅峯判8年半,不得易科罰金5年半,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元。最高法院今也判陳茂嘉等3人與頂新公司部分定讞、部分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撤銷45罪的理由是,依據二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理由,只能認定,陳茂嘉知悉頂新向大幸福所收購、販售的油脂,為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時間點是在陳2014年3月6日至越南勘查,而魏應充知悉的時間點,是在同年3月20日魏召開頂新「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時;但這45罪的交易完成日,早於這2個時間點,二審未說明為何直接認定魏、陳是這45罪的共犯,因此撤銷發回重審。

至於定讞的26罪,最高法院認為,魏應充等5人的上訴理由,包括重新爭執證據能力、食安法的適用、大幸福原料油不是欠缺供人食用品質及可精煉以製成供人食用產品、大幸福不需取得食品安全證書、魏應充與陳茂嘉沒有犯罪故意,並任意指責屬二審職權的採證認事、以及不會影響判決的枝節,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在這些爭點都已說明清楚,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頂新和魏應充今年7月針對此案,聲請提案至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但最高院合議庭認定其聲請的理由不具「原則重要性」,不符提案至大法庭的法定要件,沒有必要提案,今一併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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