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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投保法修法 新增解任董監事4種不法行為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5月22日15:10 • 發布於 2023年05月22日15:10
金管會預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擴大投保中心可訴請解任公司董監事的項目和範圍。(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金管會預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擴大投保中心可訴請解任公司董監事的項目和範圍,新增董監事簽假財報、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4種不法行為,此外訴請解任範圍,擴及「跨公司」,草案預告至6月9日後,將送行政院審查,預計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投保法只有針對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等3種不法行為,投保中心可代表投資人提起訴訟、要求解任,但實務上最多是「簽假財報」。據投保中心統計,2019年至今,解任訴訟案件以財報不實最多,達15件。

有鑑於此,修正草案新增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4種不法行為,屬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情事,有解任必要,投保中心得代表提起解任訴訟。

過去公司董監事有不法行為時,投保中心都只能依損害公司訴請法院裁判解任,違法的董監事若已跳槽、換公司,法院並不受理,因此修法也讓訴請解任範圍擴大為「跨公司」,要將不法的董監事揪出來。

而依現行規定,董監事經判決解任確定後,3年內都不能擔任上市櫃或興櫃的董事、監察人。投保中心需在知悉不法情事的兩年內、或事發10年內提解任訴訟。

新修法通過後,投保中心已提起訴訟、但尚未終結者,將適用新法。而修正草案也規定,若判決結果是全案勝訴或上訴,以公告替代書面通知投資人;不提起上訴時,則7日內書面通知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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