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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少了一條「白邊」差很大!高雄男停騎樓抗罰 二審判決撤銷關鍵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社會中心/程正邦報導

騎樓停車被開單600元,高雄男抗罰一路敗!逆轉勝關鍵曝光。(示意圖)

高雄市一名鍾姓男子因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遭警方檢舉開罰 600 元,他不服裁罰一路抗告。雖然一審遭到駁回,但案件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後出現驚人逆轉,法官發現現場設置的告示牌因「漏掉一條白邊」,不符合法定的交通標誌規格,最終判決撤銷罰單,由高雄市交通局負擔訴訟費用。

爭議開端:住家騎樓停機車遭罰 600 元

事件回溯至去年 3 月,鍾男將機車停放在三民區自家門前的騎樓下。當地警方巡邏時,認定該處設有「騎樓人行道禁停車輛」的告示,屬於禁止停車區域,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由交通局裁處 600 元罰鍰。

鍾男對此深感不平,認為該告示牌僅有單向箭頭,並未明確劃定禁止範圍。他更細心觀察發現,該牌面雖為紅底白字,卻與標準的交通禁制標誌長得「不太一樣」,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少了一條「白邊」差很大!高雄男停騎樓抗罰,二審判決成功撤銷600元罰單。(示意圖)

一審判敗:法院認「騎樓本應保持暢通」

在一審審理時,法院站在行政機關一方。法官認為,騎樓在法律定義上本就屬於供公眾行行的空間,且告示牌上的文字敘述清晰,一般人足以辨識此處禁止停車,因此認定警方執法有據,駁回鐘男的訴求。

二審逆轉:魔鬼藏在細節裡!告示牌「不合規格」

鍾男不放棄上訴二審,高等行政法院重新檢視證據後,點出了判決逆轉的關鍵:「交通標誌的法定效力」。

法院指出,高雄市針對機慢車停放騎樓採取「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的政策。意即,除非行政機關依法設置「禁止停車標誌」,否則不應隨意開罰。法官比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發現,具禁制效力的告示牌必須是紅底白字,且「四周必須有白邊」。

案發現場的告示牌雖然也是紅底白字,卻少了一道白色邊框。法官認定,這塊告示牌因不符法定格式,在法律上不具備正式交通標誌的規制效力,因此不得作為開罰依據。原裁決與原審判決皆屬法規適用錯誤。

台灣機車密度高,騎樓和紅線常可看到民眾違停。

為了正義:官司費用超過罰單,全由公帑買單

這場爭取「法律尊嚴」的過程代價不小。鍾男雖然僅面臨 600 元罰鍰,但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合計 1,050 元。隨著二審勝訴,這筆「倒貼」的訴訟規費將全數由敗訴的高雄市交通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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