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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署教吃「荔枝椿象」除害惹議 食藥署喊別吃、做這事可罰2億元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5月10日05:18 • 發布於 2024年05月10日05:12 • 胡順惠
荔枝椿象不能吃。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提供

荔枝椿象是外來害蟲,林業署嘉義分署近日活動號召民眾「呷蟲了!」,指荔枝椿象屬食用昆蟲,是優良蛋白質來源,可烹烤煮來吃,讓不少人都嚇壞了;衛福部食藥署今(5/10)日強調,荔枝椿象食用安全性未經確認,呼籲民眾不要食用,違規販售則可處最高2億元。

荔枝椿象近年危害荔枝、龍眼產業,主要寄主為無患子科植物,包括龍眼、荔枝、台灣欒樹、無患子等,荔枝椿象受擾動時會噴出具腐蝕性臭液自衛,造成果實及葉片灼傷,如觸及人體皮膚或眼睛,會引起刺痛感及過敏現象,甚至入侵住宅,在衣服或紗窗上產卵。

荔枝椿象繁殖速度快,林業署嘉義分署近日竟圖發奇想舉辦「呷蟲王者」活動,帶領學員認識荔枝椿象特性,並將荔枝椿象做成創意料理,所幸有人投訴食藥署,食藥署轉地方衛生局調查,現場工作人員趕緊澄清,本來的確發想以荔枝椿象入菜,但課程前依照法規調整內容,並沒有提供食用,改以烹飪蜂蛹為主。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荔枝椿象為外來害蟲,其食用安全性未經確認,呼籲民眾不要食用,以維護健康,依照《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9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危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味、包裝、運送、儲存、販賣、輸入、輸出,或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林金富強調,我國民眾沒有食用荔枝椿象的歷史經驗,在其食用安全性未經確認前,不得供作食品原料或食用,若業者違規販售,則可依照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9款,可依照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緩並將產品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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