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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亭妃籲《能源管理法》子法儘速明確避免企業無所適從

勁報

更新於 07月22日11:02 • 發布於 07月22日11:02

【勁報記者杜忠聰/臺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2日審查《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陳亭妃針對配套子法規劃提出質詢,強調修法除應提升能源管理效能,更須兼顧企業實際執行需求,要求經濟部儘速釐清子法方向,避免因規範不明造成產業困擾。

陳亭妃表示,此次修法內容包括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要求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強化地方政府稽查量能、擴大特定能源產品管理授權,以及提高違規罰則等重點。然而,目前企業普遍關切配套子法尚未明確,包括「用電大戶」定義、契約容量門檻、自備發電與儲能設備種類及設置方式等細節仍待公布,使企業對未來投資與營運規劃充滿不確定性。

陳亭妃指出,修法目的在於協助企業建立明確遵循標準,推動能源轉型與永續發展,但台南擁有新舊工業區及都市型廠房等多元產業型態,不少老舊工業區及都市型工廠受限於土地與空間條件,若一體適用強制設置發電或儲能設備,恐將面臨難以符合規定的困境。她建議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以台南多元工業區樣態作為參考,採取差異化管理,並規劃合理的輔導與磨合期,避免行政裁量造成地方政府與產業執行標準不一致。

對此,經濟部長龔明鑫答詢表示,目前子法規劃方向仍以契約容量5MW(百萬瓦)以上的用電大戶為主要對象,預估約有700多家企業受影響。他強調,政府制定相關規範時將充分考量企業空間限制及執行可行性,不會要求無法達成的設置義務;針對老舊或空間不足的既有廠房,也將研擬更具彈性的管理方式,並規劃約五年的輔導過渡期,協助企業逐步完成節能及自備能源目標。

陳亭妃最後要求經濟部能源署儘速提出書面說明,完整交代子法研議方向、新舊廠房分級管理原則及過渡輔導機制,作為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及企業溝通宣導的重要依據,讓能源轉型政策在兼顧產業競爭力與企業負擔的前提下,平穩推動並順利落實。

《能源管理法》修法攸關我國能源轉型與產業競爭力,完善的配套措施更是政策能否順利推動的關鍵。企業期待的不僅是法規要求,更需要明確且可執行的子法內容,以及符合不同產業條件的彈性規範。唯有中央充分與地方及產業溝通,提供合理過渡期與輔導機制,才能兼顧節能減碳目標與企業永續經營,讓能源政策真正發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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