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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錢拿回利息還被罰?國稅局盯上「一次領」:報稅少這動作恐噴雙倍罰鍰

anue鉅亨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圖:Pixabay/Unsplash/Pexel

個人之間因債權債務關係而一次取得過去數年累積的利息所得時,必須在實際收到利息的那一年,將這筆總額全部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進行結算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指出,這類一次性收取的多年利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不能自行分攤到各年度報稅,必須在「領取當年」全額誠實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徵本來該繳的稅金外,還可能面臨漏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許多民眾在借錢給親友或他人時,可能會遇到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導致利息拖欠多年未付的情況。一旦債務人日後翻身或處分資產後一次清償所有欠款與累積利息,債權人往往會產生誤解,認為這筆錢是分攤在過去幾年的收入,或者以為只要申報當年的利息就好。

台北國稅局對此舉出具體案例說明,民眾小婷在 108 年借出 300 萬元給阿文,並設定抵押權保障權益。阿文因為個人財務出問題,連續幾年都沒有付利息,直到 113 年 6 月底才賣掉不動產,並在當天一次償還本金 300 萬元及過去累積下來的總利息 110 萬元。

這筆 110 萬元其實包含了 108 年至 112 年每年各 20 萬元的利息,加上 113 年當年的 10 萬元利息。小婷在辦理 113 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天真地以為只要申報當年的 10 萬元利息,結果漏掉了先前累積的 100 萬元利息所得。

國稅局強調,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一直以來都是採取收付實現為原則。只要這筆錢是 113 年實際「落袋」,這 110 萬元全部都算作 113 年度的所得。小婷漏報的行為經國稅局查獲後,不僅要補繳大筆稅金,還會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私人間的借貸往來,務必留意利息收入的申報時機。如果是因為一時疏忽導致漏報,只要在還沒被檢舉、或者在稅捐稽徵機關與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開始進行調查之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只需要加計利息就能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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