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30起放寬抵繳擔保品範圍 將新增零股及興櫃股票等標的
為提升投資人資金調度彈性與風險因應能力,並強化市場穩定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完成修改相關辦法,將放寬抵繳擔保品適用範圍,新增零股及興櫃股票為抵繳標的,並明定抵繳價值、補繳差額計算標準及更換擔保品作業程序與通知時點等六大新制度。
證交所最新公布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部分條文,自明(115)年3月30日起實施。
證交所指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自81年10月9日發布施行後,歷經97次修正。此次為提升投資人資金調度彈性與風險因應能力,並強化市場穩定發展,決定放寬抵繳擔保品之適用範圍,新增零股及興櫃股票作為抵繳擔保品。
此次操作辦法共計修正14條,另亦同步配合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部分條文,此次共計修正5條。有關操作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增電子化通知方式,當委託人之電子郵件及手機號碼變更時,明定其應即通知證券商,另並增訂委託人得以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變更部分基本資料等規範。
(二)因應數位化發展趨勢,為滿足電子化通知方式之實務需求,並優化追繳通知之機制,除現行當面、郵寄及電子郵件等方式外,新增得以手機簡訊及公司行動裝置應用軟體等電子化通知方式。
(三)將興櫃股票納入抵繳擔保品之範圍,暨其抵繳價值之計算標準。
(四)考量興櫃為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市場之特性,明定計算補繳融資自備款及融券保證金差額時之計算價格標準,另針對興櫃股票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或當日無成交紀錄時,明定其擔保維持率及應行補繳差額之價格計算依據。
(五)為擴大投資人抵繳擔保品之選擇,爰增列零股及興櫃股票為抵繳擔保品。另考量證券商作業負擔及授信風險,賦予證券商收受抵繳擔保品之裁量權,明定證券商應訂定各項收受抵繳擔保品之具體風險認定標準及最低抵繳金額,並排除興櫃股票之權值新股作為擔保品之規定。
(六)考量委託人本人申請非當面抵繳實務作業需求,比照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方式,增訂通信及電子化方式申請抵繳之相關規範。
(七)考量興櫃為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市場之特性,明定興櫃股票抵繳價值之計算基礎及折價標準。
(八)為確保授信機構及委託人對於更換擔保品均有充足作業時間,明定興櫃股票更換抵繳擔保品之通知作業及其時點。
(九)有關停止過戶之規範主體係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而非發行公司本身;另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除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外,尚有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