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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千萬祖產掀「96年婢女血淚」 陳家怒撕假收養真服侍 法官憑日治戶口簿判敗訴

鏡報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鏡報 辛啓松
高雄陳姓家族96年前收養10歲女童,後代主張當年是「假收養真婢女」,提告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示意圖/AI生成

高雄陳姓家族繼承人因處分土地價金與稅單,驚覺戶籍內竟有一名96年前、昭和5年登錄的陌生養女,懷疑當年是「假收養真婢女」,提告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日治戶口調查簿為公文書且具強大證據力,加上養女子女證實母親曾提過被收養,原告又無法舉出書面終止等證據,一審判決陳家敗訴,確認該近百年的收養關係依然有效。

爭產引爆近百年懸案 陌生養女突現身

這起紛爭源於昭和5年(1930年)3月,當時年僅10歲的陳姓女子被登記為24歲陳姓男子的養女,並遷入陳家戶內,直到昭和12年(1937年)結婚後才遷出夫家。數十年過去,養父與養女相繼於1990年及1985年過世。直到近期,養父名下的土地經第三人買賣、價金提存法院,以及稅捐機關寄發地價稅通知時,陳家後代才發現戶籍過往竟有一名陳姓養女的記錄。

原告的陳家繼承人認為,養父收養時年僅24歲,與當時約10歲的養女年齡僅相差14歲,且收養時養父自身的親生兒子即將出生,這與當時社會通常因無後(絕嗣)才收養子女、且優先收養男性繼承人的習慣不符。養女結婚後便未曾與養家親屬往來,養父過世時也未奔喪,甚至陳家子孫無人知悉其存在。

另外,台灣光復後養女的戶籍登記欄僅載有本生父母,均未登記養父姓名,土地稅務機關也未將其列為繼承人,因此懷疑當年養父只是為了掩飾雇用婢女的事實而做虛偽登記,即使有收養也在結婚時協議終止,因而提告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

被告與家屬反駁 母親親口證實曾被收養

由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均已死亡,依法由檢察官代表被告出庭。檢方指出,觀諸日治時期連貫戶籍資料,均有明確的收養登記,且歷年來從未見有任何協議終止收養的記事,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知養女的子女出庭說明時,養女的三名子女當庭明確證稱,母親生前確實曾向他們提及自己小時候「曾經被收養過」,只是對於收養原因及細節不太清楚;養女的孫女也認為戶籍資料記載明確且無終止記錄,應認定收養關係有效。這項親屬證詞,成為打破原告「無人知悉收養」主張的重要關鍵。

日治公文書證據力強 戰爭動亂非失聯理由

承審法官認為,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簿」是日本政府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具有相當的證據力,一旦共同申報登記,即推定具備收養之實質要件,主張通謀虛偽或無收養真意者,必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

針對原告提出「兩人年齡僅差14歲」、「養父當時未與配偶共同收養」、「光復後戶籍未載養父」等質疑,法官逐一駁斥:日治時期日本民法並未規定養親與養子須有相當年齡間隔,單獨收養也僅生配偶得否撤銷之問題而非無效;光復後戶籍係由養女之丈夫申報而非養女本人,單純漏載養父姓名不能等同於終止收養,且光復後終止收養依法必須有「書面協議」,陳家並未提出任何書面終止證明。

至於婚後失聯一事,法官考量收養及結婚當時親屬均甚年幼,隨後即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戰亂、交通不便與通訊限制下失去聯繫實屬情理之中,不能據此推論當初沒有收養真意。法官認為原告舉證不足以推翻公文書記載,最終判決原告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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