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償失!給詐團銀行帳密賺6000元 男害人被騙判賠480萬元
周姓男子提供銀行帳號的密碼給詐騙集團,獲取入職獎金6千元,林姓女子遭投資詐騙,先後匯款480萬元到周男帳戶,後發覺被詐,警方據報循線逮捕周男。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處周男應賠償林女損失48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周男民國113年11月把銀行帳戶的帳密,LINE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的暱稱「人資賽賽」詐團成員使用。詐團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林姓女子點入,詐團成員扮演理專、投資顧問等角色說服購買飆股,林女接連匯款200萬元、200萬元、80萬元到周男帳戶,「投資款」立刻被轉出,以為有獲利的林女要求出金一再被拒始知被騙。
周男落網後,在庭訊時答辯,不同意林女請求損害賠償,並稱「我沒有故意詐騙她,我提供帳戶也是被騙,不是故意提供給詐騙集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請准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彰化地院得心證理由是,周男提供金融帳戶給詐團使用,他的所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經彰化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的判決認定明確,又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周男應視與詐團實施詐團實施詐騙的共同行為人,賠償林女被詐損失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