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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兵11年等除役才敢回台! 法官看穿「計畫通」重判10月:不能花錢逃兵

鏡週刊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黃姓男子涉嫌逃兵,直到除役後才返台,遭到法院判刑。(示意圖,翻攝臉書國防部發言人)

黃姓男子為躲避兵役,2014年以赴國外攻讀研究所為由獲准出境,卻在海外逾期未返國接受徵兵,直到2025年底除役後,才持美國護照返台。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刻意規避兵役、精算返國時機,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且不准緩刑,也不給予可易科罰金的刑度。

判決指出,黃男原可依法於海外就學至27歲,但自2014年1月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後,便未再返台接受徵兵。文山區公所於2019年、2020年間先後寄發催告函及徵兵檢查通知,並完成送達程序,但黃男始終未返國,也未提出後續就學證明,遭檢方發布通緝。

直到2026年1月,也就是已於前一年底依法除役後,黃男才改持美國護照入境台灣,隔天再透過律師向檢方表示願意歸案。不過,他尚未完成報到,就因無照駕駛遭警方攔查,身分曝光後遭逮捕。

法官為何重判且不准易科罰金?

法院指出,黃男明知自己已達36歲、除役在即,仍刻意等到兵役義務消滅後才返台,甚至擔心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會立即遭逮,故改持美國護照入境,返台後急於享有健保等國民福利,卻不願履行兵役義務,顯示一切都是經過精密計算。

法官在判決書中更直言,義務役雖然辛苦,不僅要承受訓練、失去自由,還可能面對部分長官「無腦指揮」、熬夜應付各種業務,甚至因同袍犯錯遭連坐處分,但兵役是國民應盡義務,「雖然苦,但至少要苦得公平」。

法院認為,若僅判處可易科罰金的刑度,恐讓外界誤以為只要花約54萬元罰金就能免服兵役,對依法服役的役男並不公平,因此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0月,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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